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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法律事务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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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法律事务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2月,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涵盖2007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案情介绍关键词:户籍登记1986年7月18日,赵C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赵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阴口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问题】1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答: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因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征求意见中,并未颁布实施。2 .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答: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本案原告能够从大局考虑,二审达成和解。姓名可以减少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社会交往成本,因此,不应当为追求过度的个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案情介绍关键词:取得本科生学籍1999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被告北京某大学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2002年6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氏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某大学于同年7月5日根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作弊,根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7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没有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2003年5月,在临近毕业时,北京某大学认为田某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以北京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北京某大学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为什么?答:北京某大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北京某大学在本案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职权的阻止的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本案中,由于北京某大学并没有把退学决定送达田某,该退学决定并没有生效。因此,北京某大学作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经教育法规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北京某大学拒绝给田某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田某不服,可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情介绍关键词: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根据所学知识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 .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答: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2 .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答: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3 .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答: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案情介绍关犍词: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B,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 .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答: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2 .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答: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案情介绍关键词: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2003年3月20日,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问题】1 .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答: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2 .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答:镇政府将彩电带走以及将蔡某带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镇政府没有扣押相对人的财产以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权力。案情介绍关键词: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201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昕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题】Q)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答: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2)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答:王某可以另行提出行赔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案情介绍关键词: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入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樵某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答: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车辆管理所;樵某。(2)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性质是什么?答:本案所涉及的诉讼为行政诉讼。(3)请回答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件的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答: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结合本案,该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案情介绍关键词: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2008年9月,中原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问题】Q)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2)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属于不合法,因为处罚依据违法。(3)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答: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申请行政诉讼。首字音序A案情介绍关键词: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A县卫生局与B县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卫生局院内。后该卫生局未与B县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县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B县公安局多次向该卫生局催要变卖木材款均未果。为要回木材款,B县公安局于2005年5月17日将到B县出差的该卫生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卫生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问题】Q)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答:应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2)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法律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无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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