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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973011       资源大小:28.83KB        全文页数: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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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x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本办法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根据政府部门相关工作部署、指示、要求,或因相关政策、环境变化等外部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情形除外。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各自负责权限范围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一)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对多次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生存发展的子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五)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开展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六)受理子公司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七)负责将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建档,档案副本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八)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交办的责任追究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子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一)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集团公司开展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将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建档,档案副本报集团公司备案;(五)履行集团公司交办的责任追究其他有关工作。第九条集团公司成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负责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及解释工作。组长:董事长、总经理成员:集团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常设成员包括综合办公室、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组长由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具体损失情形,必要时可将相关部门纳入工作组作为临时成员。第十条工作组负责落实集团公司的责任追究的各项职责,具体是:(一)接收损失线索,查找证据,查明事实,核实损失;(二)提出责任认定的初步建议,向集团公司汇报;(三)督查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档案;(四)根据上级要求,在企业相关报告中披露及上报损失、自查情况等。第十一条工作组常设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工作组的日常联络、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联合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统筹、指导监督子公司建立违规责任追究的体制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子公司的损失自查及披露情况;监督落实子公司相关责任追究结果等;牵头组织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汇总自查报告。(二)资产财务部(审计部):受理资产和利益损失线索;负责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组织整理所需的资产信息、资产账簿等相关资料;必要时经审批组织专项审计;负责调查经济利益损失情况,整理所需的财务信息、资产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在年度财务决算专项报告中对损失情况及自查情况进行披露;会同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子公司的损失自查及披露情况等。(三)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组织人事处理建议,落实并报告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责任追究工作;将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于干部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第十二条工作组临时成员部门的职责是:(一)负责调查、核实相关损失情况,组织整理所需资料;(二)结合相关专业领域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等。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的职责是:(一)根据自身经营业务,完善规章制度,细化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程序,加强损失风险防控;(二)对依据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内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或是有权获知的各项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监控,并按要求定期开展损失自查及报告工作;(三)发生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四)按要求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进行整改落实并反馈整改结果。第十四条负责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保守秘密;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在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三)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四)对上级单位及部门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五)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在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业务咨询、购买服务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包括:应招未招、无权限招标、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拆分或肢解合同规避招标等;(一)未执行招标结果选定非中标供应商的;(三)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标的与市场同类产品、服务价格相比明显偏高且无其他增值服务的;(四)除法律法规允许的采购内容外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五)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的;(六)无权或擅自越权签订购买合同或协议,或口头决定购买事项并付诸实施的;(七)采购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且数量较大的;(九)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造成损失(十)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十一)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造成损失的或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十二)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在对外销售产品、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对外出租房屋土地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及时订立书面合同或所订合同明显有损企业利益的;(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的;(三)违反公司审批权限对外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的;(四)未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选择承租人导致承租人违约损害企业利益的;(五)在同等条件下擅自压低价格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及出租房屋土地的;(六)由于管理混乱、审核不严造成设计功能不能实现或者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七)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八)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的;(九)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十)违反规定提供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十一)应收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及追索,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未及时确认应收账款导致法律诉讼失效,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十二)恶意隐瞒房屋土地租金收入,或与承租人私下串通,签订阴阳合同为本人或他人牟利的。(十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在投资决策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或风险分析的;(二)论证分析未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对技术、环境、政策等重要因素的判断明显违背事实,对关键性参数设定不科学,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三)投资决策与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结果严重背离的;(四)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审批程序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的;(六)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干预、操纵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造成投资价格不实的;(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八)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九)违反规定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投资或与其共同出资设立企业的;(十)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十一)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或消极履行职责的;(十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全面有效地跟踪管理,出现风险或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止损的;(十三)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十四)购建项目未按照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十五)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十六)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十七)违反规定开展非主业投资或境外投资的;(十八)违反规定或风险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开展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十九)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一)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三)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的;(四)设立“小金库”的;(五)违规进行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六)以商品采购名义开展融资性贸易的;(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的;(八)擅自出借企业账户的;(九)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在工程承包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损失的;(二)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三)工程物资未按照规定招标的;(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达标、出现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严重环保污染事件及其他重大违约责任的;(六)未按照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七)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在改组改制、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和违规组织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三)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四)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的;(六)改制后的集团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的;(七)国有资产交易未按照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八)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九)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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