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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市交通运输局).docx

    • 资源ID:972090       资源大小:72.21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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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市交通运输局).docx

    事项编码:010024900247226055613331101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服务指南市交通运输局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需要跨越、穿越公路作业的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国家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07-01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11-05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四、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09-01第二十八条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五、市级法律依据六、县级规定七、受理机构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八、决定机构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九、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受理条件1 .属政府、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已批复、属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已批复;2 .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及涉路许可安全性技术评价报告审查(重大许可事项召开安评审查会)已通过;3 .相关方案已根据审查意见落实修改完善。4 .涉及收费公路的已提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意见,涉及交通安全的,已经有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十一、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十二、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材料形式必要性及描述备注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PDF格式电子文件必要(必要)自行出具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PDF格式电子文件必要(必要)自行出具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PDF格式电子文件必要(必要)自行出具保隙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PDF格式电子文必要(必要)自行出价报告十三、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办理地点: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5楼交通综合窗口11T4号;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环节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审查标准办理结果,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二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窗口受理人 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 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开 通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即时决 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5个工作日许可审核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对于审核通过的,进1员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审核不通过的,进下-L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决定1个工作日许可决定人 员根据审核情况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 行政许可的决定。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 书;2.作出不予行U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予许可决定书。送达10个工作日送达人员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结果文件十五、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十六、办结时限法定期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7工作日时限说明:对于部分县乡道等低等级公路,即办。;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减免说明十八、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九、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员送达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H-、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578-2020231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监督投诉电话:057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网上投诉: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受理地点: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5楼交通综合窗口11T4号受理接待时间:全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咨询电话:0578-2020231网上查询: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次数说明:附录1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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