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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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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2024版).docx

    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库2024版第五大题.论述题题库说明: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首字音序C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第一,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条。第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判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船舶或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第三,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第四,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首字音序L论“直接适用的法的特征。答:"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第二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第三,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第四,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第五,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特征。答:"直接适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第二,“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第三,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第四,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第五,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答: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生效。后来,英国、美国、日本、丹麦等国家先后加人了该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巴黎公约以其历史久、成员多、影响大而成为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主要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经过6次修订,产生了6个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执行的是斯德哥尔摩文本。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4)独立性原则。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第一,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条。第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判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I)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船舶或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第三,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第四,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答: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常常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评。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指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去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侵权行为自体法虽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即可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第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现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将这一原则引入了侵权领域。尽管赋予当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无论对于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这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三,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我们应注意对这一原则的运用绝不能僵化。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确定依据。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和权限。从冬国立法和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连接因素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1)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2)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行为发生地为连接因素确定管辖权。(3)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竟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成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4)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5)专届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雷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第一,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第二,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第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第四,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第五,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答: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第二,他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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