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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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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XX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推进依法治校、依法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XX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和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适用于本办法:(一)具有XXXX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二)曾具有XXXX职业学院学籍,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三)曾具有XXXX职业学院学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四)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五)已经入学报到,在学籍审查期中经审查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行为,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行为:(一)取消入学资格;(二)给予退学处理;(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招生就业办、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临时委员由一名教师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担任。教师临时委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推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三)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四)负责与河南省教育厅的工作联系;(五)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第八条主任由学校分管院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第九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第十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不能参会的常任委员,可委托本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参加。第十一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任命更合适的人选接替工作。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及时面向全校公布。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十四条学生对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第十五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六)本人签名。因为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申诉办公室接到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以受理,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三)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四)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第十八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第十九条申诉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由该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一)同意原处理决定;(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向原处理部门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第二十一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五)复查结论;(六)作出结论的日期。第二十二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执证上签收。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执证上写明。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执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同意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部门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部门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后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可以在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四条复查结论书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并抄送原处理部门。第四章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召开委员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9人。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和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陈述。第二十七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第二十八条学生或者原处理部门如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第三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到场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一条委员不得投弃权票。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投票数相同时,主任有权裁决。第三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述“某个工作日内”,均指包含本日在内。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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