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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书.docx

    • 资源ID:842751       资源大小:15.68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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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书.docx

    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书桂市监撤字2019第1号当事人:桂阳万兴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06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鹿峰街道芙蓉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祖煌;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2019年3月12日,我局接到陈利军(郴州临武人)关于举报桂阳万兴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冒名注册公司的事实的举报信,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儿陈祖煌被登记注册为桂阳万兴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系他人冒用其原丢失的身份证信息登记注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请求我局调查处理。经查,2014年10月11日,自然人邓峰委托邓丽珍、张雪梅找到桂阳县恒兴会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敏携带陈祖煌原丢失的身份证办理企业登记,企业名称为:桂阳万兴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2014年10月11日公司注册成功,注册资料显示,申请人陈祖煌委托桂阳县恒兴会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要求股东为陈祖煌,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100%,陈祖煌为法定代表人,冉欣宇为监事。现已查实,该案系他人冒用陈祖煌遗失的身份证信息登记注册,桂阳县万兴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祖煌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上的所有签字都不是陈祖煌本人所签,他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签,是他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获得的工商登记。证据材料:证据一:2019年3月13日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照片两张、未悬挂任何牌匾及明显标志,证明当事人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证据二:2019年3月14日分别对当事人经营住所房东刘桂英和桂阳恒兴会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敏进行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含签字)一份。2019年3月15日对当事人股东兼执行董事陈祖煌进行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含签字)一份、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2019年3月18日,对涉案人员邓丽珍进行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含签字)一份。证明当事人陈祖煌对公司登记注册一事不知情,并且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明的事实;。证据三:2019年3月26日对涉案人员邓峰进行调查询问,并做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含签字)一份。证明该案系邓峰委托他人冒用陈祖煌身份证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事实;证据四:关于处理举报桂阳万兴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事实。当事人冒用陈祖煌身份信息骗取企业登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撤销桂阳万兴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1日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或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起诉。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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