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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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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ocx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B31MF/Z003-2021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1年09月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B31MFZoO3-2021(以下简称规范)为指导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和建设而编制。编制组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标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共分八章,六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L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避难场所设置;5.总体设计;6.避难场地设计;7.避难建筑设计;8.避难设施设计;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本规范技术内容由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写。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 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3 基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3.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3.2 设防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4 避难场所设置错误!未定义书签。4.1 场地选择错误!未定义书签。4.2 I类中心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3 I类固定长期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4 I类固定中期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5 11类固定中期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6 11类固定短期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7 In类固定短期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8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5 总体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5.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2 总体布局错误!未定义书签。5.3 应急交通错误!未定义书签。6 避难场地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6.1 避难宿住区错误!未定义书签。6.2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错误!未定义书签。6.3 应急物资保障区错误!未定义书签。6.4 应急管理区错误!未定义书签。6.5 应急停车场错误!未定义书签。6.6 直升机起降场地错误!未定义书签。7 避难建筑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7.1 建筑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7.2 结构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7.3 建筑设备与环境错误!未定义书签。8 避难设施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8.1 给水与排水错误!未定义书签。8.2 消防错误!未定义书签。8.3 电气错误!未定义书签。8.4 垃圾收集错误!未定义书签。8.5 厕所错误!未定义书签。8.6 标识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避难场所设施配置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简易场所标志牌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场所标志牌示意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常用应急避难标识牌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E常用应急避难引导标识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F常用应急避难警告标识41本规范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引用标准名录错误!未定义书签。1.0.1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和建设,科学合理地确定内容和规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提升上海市应急救助保障能力,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是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编制、评估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项目设计的统一标准,也是有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和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1.0.3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1.0.4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融合式建设、标准化嵌入、功能性叠加、多风险防御”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功能,保障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1.0.5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以上位规划为依据,统一规划设计,分阶段实施。1.0.6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lter在城市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和台风灾害为主,兼顾其他灾害事故,配置避难设备、设施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和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避难建筑和避难设施用房。简称避难场所。避难场所根据规模、避难人数等要求的不同,分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和社区应急避难场所。2.0.2等级应急避难场所hierarchicalresidentemergencyshelter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救援的避难场所。本规范中根据规范和功能将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分为I类中心避难场所、I类固定长期场所、【类固定中期场所、II类固定中期场所、11类固定短期场所、In类固定短期场所六级。2.0.3社区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lterincommunity用于避难人员疏散、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前的过渡性场所。2.0.4避难场地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ite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避难设施的室外空旷场地。2.0.5避难建筑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tructure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功能的建筑。2.0.6避难设施emergencyfacilities避难场所内及附近,配置或利用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避难人员生活的工程设施。2.0.7避难设施用房supportingfacilitiesbuilding避难场所内或附近,用于应急管理或放置保障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用房;具有保障避难人员生活、物资分发等功能的工程设施配套用房。2.0.8避难场所开放时间OPen-UPphaseofdisasters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自启用至关闭所经历的时间。2.0.9避难面积effectiveandsafeareafor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除去水面和其他不宜收容人群避难的场所面积外,可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以及避难设施的占地面积。2.0.10避难宿住区shelteringaccommodationarea等级应急避难场所中,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由避难宿住单元和配套设施组成的功能片区,简称宿住区。2. 0.11应急功能区emergencyzones避难场所内用于灾时避难宿住、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保障、应急管理等,发挥各项应急功能的区域。3基本规定3. 1一般规定3.1.1 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根据上位规划和总体应急预案的避难要求以及现状条件,确定空间布局,进行各类应急功能布局,并配置避难设施。3.1.2 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等。3.1.3 避难场所按照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等,可划分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和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分为I类中心避难场所、I类固定长期场所、I类固定中期场所、II类固定中期场所、11类固定短期场所、In类固定短期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3.1.4 宜在等级避难场所内设置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殊人群避难区,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3.1.5 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3.1.5规定的最长开放时间,避难场所的避难设施配置应满足开放时间内的避难需求。表3.L5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适用场所等级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I类11类In类避难期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长期固定中期固定中期固定短期固定短期紧急最长开放时间(d)1001003030151523.1.6 避难场所的总避难面积、避难人数、避难设施用房面积应符合表3.1.6的规定。表3.1.6避难场所指标表场所类型总避难面积(ra2)避难人数(人)避难设施用房面积(m2)等级应急避难场所I类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5000090000至536固定中期场所>36000230002480II类固定中期场所>1000012000N134固定短期场所>60005000>120In类固定短期场所>30003000N60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10001000有条件可设临时老弱人员休息区注:选址在旧区内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经评估无法达到该类型总避难面积的最低指标,经批准可以将总避难面积和避难人数适当降低,但总避难面积不得小于500m3.2设防要求3.2.1避难场所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遭受设定的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下,避难场所应满足应急和避难生活需求。避难建筑、避难设施用房和避难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能及时恢复;需临时设置的避难设施和设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2在遭受高于设防标准的灾害影响下,避难场地应能用于人员避难,在周边地区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避难建筑、避难设施用房和避难设施不至倒塌或发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3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避难场所,应保证避难建筑、避难设施用房和避难设施不发生危及重要避难功能的破坏,满足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要求;4避难场所内与应急功能无关的既有建(构)筑工程设施和设备,不得影响避难场所应急功能的使用,不得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3.2.2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3.2.3用于防风的避难建筑,其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防风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24h。3.2.4位于防洪保护区,用于防洪的避难建筑,其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o3.2.5对于非用于防洪和非用于防风的避难场所,应根据其范围内的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标高等,确定上下游排水能力和措施,保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3.2.6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场所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2 I类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3 除I类中心避难场所外的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3年;4 防台风的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100年一遇的暴雨和风压条件下,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3.2.7新建的避难场地内的植被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遮蔽率高、耐火、防风、滞尘、树冠宽大、根系深广,并具有良好观赏效果的地带性适生植被;2严禁选用有毒有害等威胁到人群安全的植物种类,应慎用宜引起部分人群过敏的植物种类。3.2.8 避难设施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3.2.9 应急用的大型器材设施应以钢材或混凝土等稳定性高的材料为主,配以相应的可移动或变动结构,便于拆卸或移除。3.2.10应急用的大型器材设施应满足防火、防尘、抗污染、防水、防震、节能、环保和消声等技术要求。3.2.11避难设施宜进行隐蔽型设计,对于露出地面的应急避难设施应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宜进行美观处理。3. 2.12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不应影响避难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木木O4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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