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知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优知文库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优知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docx

    • 资源ID:800510       资源大小:17.34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docx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1994年12月9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5年2月17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7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修改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企业的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第三条高新区重点发展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精细化工、机电一体化及其他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科研、生产、生活、教学、高新技术产业一体化的新城区,其主要任务是:引进、吸收国内外的高新技术和资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推动传统工业改造,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经济效益提供技术支持。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五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和市政府授予的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六条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高新区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四)负责入区项目和企业的审批;(五)统筹安排组织实施高新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兴办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事业;(六)依法管理高新区公安、财政、环保、税务、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工商、土地和技术监督等事务;(七)按规定管理权限管理高新区的进出口工作;(八)依法对高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监督管理;(九)鞍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第七条市工商、税务、审计、土地、公安、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工作。第八条高新区财政按区级体制管理,建立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第九条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分行批准,可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高新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十条高新区建设资金的来源:(一)高新区财政收入;(二)市财政拨款;(三)社会筹集;(四)其他资金。第十一条高新区土地出让收入及收缴的各项费用,按国家规定上缴后,纳入高新区财政,全部用于高新区建设。第十二条高新区可建立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咨询、服务机构。第十三条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应当公开。第十四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由本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第十五条禁止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要求高新区内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评比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向高新区内企业乱收费。第三章企业的设立与管理第十六条在高新区兴办企业和投资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决定。第十七条企业有权依法独立经营、自主决策、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依法招收、招聘、辞退职工,对职工实行合同管理。第十八条企业依法纳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高新区财政、税务和企业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监督。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及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二十条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或者项目。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上市以及其他的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第二十二条建立高新区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供求机制,广泛吸纳各类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第二十三条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和外地专家到高新区实施成果转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十四条高新区重大决策实行听证制度。有关高新区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和个人利益的,决策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第二十五条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docx)为本站会员(王**)主动上传,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