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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 资源ID:799343       资源大小:17.33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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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罚字(2021)31号当事人:永兴县爱心世界孕婴童丰尚国际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23MA4PMF50XT;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永康路(丰尚国际C区126-128号)经营者:李湘菊身份证号:432823*2122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兴县樟树乡*联系电话:186*2270;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瓶“七草缘”银杏叶多效隔离乳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永市监(便一)实强字(2021)3-5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嫌化妆品实施扣押。本局于2021年3月4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3月4日准予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现场实物照片并提取相关书证,2021年4月13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12日经我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永兴县便江镇永康路(丰尚国际G区126T28号)开办一家名称为“永兴县爱心世界孕婴童丰尚国际店”从事奶粉、特殊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日常用品、百货、服装鞋零售、婴幼儿游泳、小儿推拿、产后康复服务项目等经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摆放4瓶“七草缘”银杏叶多效隔离乳化妆品(生产企业:江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十号路西侧,货号:LX45;净含量:100g/瓶,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至2018.HNCS04;)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于2019年6月20日由郴州市苏仙区爱心世界孕婴儿童用品超市旗舰店(仓库)配送,共30瓶,配送进价5元/瓶,销售价18元/瓶,至检查之日前已销售26瓶,最后销售日为2020年6月5日,因此,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再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者李湘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联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事实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图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4日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便一)实强字2021)3-5号,证明我局已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证据五、2021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侯联香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等事实。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的进货票据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来源及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事实。证据七、2021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侯联香制作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材料发表了意见。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而当事人却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继续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其经营的化妆品查获时超过使用期限3天,且未再销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又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另,本局于2021年3月27日收到“中共永兴县台湾工作办公室”工作联系函一份,请求我局为“体现“两岸一家亲”,支持鼓励台胞在大陆投资兴业,结合国家和我省对台商台胞出台的优惠政策,对当事人(当事人经营者系郴州台商协会副会长与台湾嘉义台胞吴文是夫妻关系)在永兴县所经营的“永兴县爱心世界孕婴童丰尚国际店”销售4瓶“七草缘”银杏叶多效隔离乳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鉴如该产品刚过期,且价值仅72元,予最大程度地关照,助力台商台企克服疫情,渡过难关,在永兴实现更好更大发展”,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形,我局认为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O包括,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并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等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七草缘”银杏叶多效隔离乳)4瓶。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7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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