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某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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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某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例.doc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某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例一、案件来源:日常执法检查20XX年X月X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单位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位食堂内2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食堂餐饮服务活动,食堂内有购买的大米、油、调味品等用于餐饮加工的原辅料,食堂操作间放置有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液化灶、炒菜锅、洗消池、蒸饭机等设施设备及部分餐洁具物品。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食堂向当事人单位20名员工提供免费中、晚餐服务,无违法所得。二、查处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三、案件警示国家对从事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只要是开设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不管规模大小,用餐人数多少,都应取得许可,纳入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障食品安全。本案当事人在公司内设有厨房用于加工饭菜,以供员工免费就餐,为企业内部职工集中就餐经营食堂行为,无论其从事餐饮服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