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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产评估类).docx

    • 资源ID:771190       资源大小:65.82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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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产评估类).docx

    附件3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产评估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裁量幅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资产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率收法督令止业警没违所责停从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1 .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2 .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下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 .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IO件以下的。2 .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 .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10件的。2 .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收取费用累积大于50万元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估员两资机业评人在上估事务产业时以评从务资专同个产构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F;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尔收法就令止业警没违所责停从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L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合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2.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下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 .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合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2 .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 .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合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10件的。2 .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大于50万元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裁量幅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资产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外收法球令止业警没违所责停从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1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5件以下的。2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以下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5件以上10件以下的。2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大于10件的。2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收取费用累积大于50万元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估员人名资业者人事估评人他人事估或他从评产业许本从评,用义产务资专允以义产务冒名资业资产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肾收法球令止业警没违所责停从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1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2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20万以下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L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10件的。2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大于50万元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裁量幅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5估员人业产告重的估评人本办资报有漏评告产业署承的估者遗产报资专签未务评或大资资产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m收法当令止业警没违所责停从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1 .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2 .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枳20万元以下的。3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较轻或及时消除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 .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件以上10件以下的。2 .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3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较重的;或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后果较轻或及时消除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L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10件的。2 .签署本人未承办的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大于50万元的。3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造成后果严重的;或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后果较重或以上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6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资产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收法斛令止业警没违所责停从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L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金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金额大于1万元的。1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裁量幅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7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法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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