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青海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人民政府目录1 总则(6)1.1 编制目的(6)1.2 编制依据(6)1.3 适用范围(6)1.4 工作原则(6)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省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2.2 市(州)、县(区、市、行委)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构2.4 应急指挥衔接机制(9)3 监测预报预警(10)3 .1监测(10)3.2 预报预警(10)3.2.1 重要天气报告(10)3.2.2 气象灾害预警(11)3.2.3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3.3 信息传播(12)4应急处动(13)4 .1.1IV级应急应(13)5 .1.2III级应急应(13)6 .1.3II级、I级应急应(13)4.2 指挥度(13)4.3 响应施(14)4.4 分灾种应(15)4.5 现场置(15)4.6 社会员(16)4.7 信息止(16)5调查评估与总结(17)5.1 调查评估(17)5.2 总结分析(17)6应急保障(17)6.1人力保障(17)6.2 资金保隙(18)6.3 物资保障(18)6.4 交通保障(18)6.5 通信电力保6.6练(19)7预案管理(19)附件1 (20)附件2 (21)附件3 (22)附件4 (34)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预案。1.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列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区域内的大范围暴雨、强对流(雷暴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暴雪、雪灾、高温、干旱、沙尘暴、寒潮、霜冻等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O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研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省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设立省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指挥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同处置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指挥长:省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省长。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省应急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成员单位:省气象局、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青海分局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管理处室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包括省气象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负责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向省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和终止建议;根据省指挥部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 市(州)、县(区、市、行委)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区、市、行委)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针对当地的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2. 3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组织领导体系,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第一责任人;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协助县(区、市、行委)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本区域气象灾情及特殊天气现象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下,省指挥部与省政府各专项指挥部间建立自动承接、协调一致的应急指挥衔接机制,省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应对暴雨、干旱等灾害时,当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青海省抗旱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指挥机制时,省指挥部服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御工作。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等次生衍生灾害,且有相关专项指挥体系组织应对时,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不再单独启动,省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其他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由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协调。3监测预报预警3.1 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交通运输、电力、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部门及时向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雨(雪)情、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灾害隐患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3. 2预报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及预警信号、重要天气报告等预报预警信息,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充分发挥气象预报预警先导作用。3. 2.1重要天气报告省气象局负责省级重要天气报告的制作与发布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13天发布。市(州)气象局在省气象局指导下发布重要天气报告。省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收到重要天气报告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组织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影响分析研判,研窕部署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3. 2.2气象灾害预警省气象局负责省级气象灾害预警制作与发布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12天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一般)、黄色预警(较重)、橙色预警(严重)、红色预警(特别严重)O市(州)气象局在省气象局指导下发布本级气象灾害预警。省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后,要按照各自职责,必要时进入应急状态,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组织力量深入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统计、核实气象灾害情况,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气象灾害预警是启动本预案的重要依据。3. 2.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州)、县(区、市、行委)级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不同天气类别,般提前012小时发布。按轻重等级一般划分为蓝色预警信号(-般)、黄色预警信号(较重)、橙色预警信号(严重)、红色预警信号(特别严重)四种。预警信号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和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叫应”,做好防范应对,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运、停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3.3信息传播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建立快捷畅通的传播机制,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实时关注、接收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并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关注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解读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报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4. 应急处置4.3 应急响应启动按照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In级、11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流程见附件1,启动通知详见附件2。4.3.1 IV级应急响应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蓝色预警后,由副指挥长(省气象局局长)签发启动气象灾害IV级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4.1. 2In级应急响应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黄色预警后,由副指挥长(省气象局局长)签发启动气象灾害HI级响应。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4.1.311级、I级应急响应省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后,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由指挥长签发启动气象灾害11级、I级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4.2指挥调度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主持召开指挥调度工作会议,综合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向省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风险及防范应对的主要措施,为省指挥部开展防范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当启动IV、In级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负责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值班处长参加会商研判调度,11级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值班负责人参加会商研判调度,1级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研判调度,根据雨情、水情、汛情、险情发展趋势,随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部署防范措施。4.3响应措施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负责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全面进入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