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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医德医风奖惩规定.docx

    • 资源ID:732484       资源大小:15.99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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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医德医风奖惩规定.docx

    医院医德医风奖惩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甲地省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和医务人员“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规定和甲地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营造和谐的医疗环境,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九不准”、“十不准”和“暂行规定”,廉洁高效、热情周到的为患者服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表扬和奖励。(一)在医疗服务中收到病人或家属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匾牌给予通报表扬。(二)对在开展创建无“红包”科室活动中,对宣传暂行规定成效显著、杜绝“红包”或收受“红包”全部上交无举报、三方评估和巡查行风正气反响较好的科室,将定期给予褒奖。(三)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无故受到患者或陪护的辱骂、殴打等委屈仍能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给予通报表扬。(四)科室或个人在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分别按新闻媒体的级别给予奖励:1、受到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100O元;2、受到省部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800元;3、受到地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500元;二、对违反“九不准”、“十不准”和“暂行规定”者,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不好,出现生、冷、硬、顶、或对患者、家属的提问解释不耐心,引起患者或家属不满发生投诉的,扣罚当事人现金100元。训斥、辱骂、恶语中伤或故意刁难患者及陪护人员并发生争吵,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当事人现金200元。(二)不负责任地给病人做检查或治疗,增加病人经济负担影响医院声誉者,责任人除赔偿病人发生的全部金额外,并视情节给予停职、待岗、调岗、解聘。(三)借故推诿病人、延误治疗时机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当事人现金100O元。并视情节给予停职、待岗、调岗、建议停止执业资格、解聘。(四)利用职务之便“坐车开药”,除向病人赔礼道歉外,并处以“坐车开药”款十倍罚款外,并视情节给予停职、待岗、调岗、解聘。(五)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取贿赂为他人出示假诊断、假凭证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的十倍罚款外,并给予停职、待岗、调岗、停止执业资格、解聘。违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私自向外院介绍病人,或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或医疗器具、耗材等谋取私利的,扣罚当事人现金IOoo元。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器具等物品的,除封存、没收所销售的药品、器具等物品和非法所得外,同时处以销售款额的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停职、待岗、调岗、解聘。(七)对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红包”,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处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红包”交送院纪委、监察科。(八)经查实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的,根据“暂行规定”中第三章“监督与处罚”规定予以追缴,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审资格、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记入黑名单、停止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并处以所收钱物十倍罚款。(九)个人私自收费及跑费、漏费等,处以当事人私自收费及跑费、漏费等金额的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停职、待岗、调岗、解聘;科室私自收费的,除处以责任科室私收费金额的十倍罚款外,对责任科室主任、护士长分别实行诫免、留岗查看、调岗、降职、解聘。(十)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卫生耗材或工程建设、维修等活动中收受回扣,情节轻微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金额的十倍罚款外,并给予停职、待岗、调岗、建议停止执业资格、解聘。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十一)违犯本规定者,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并通报全院,取消当事人年度评先创优资格;违犯医德医风行为处罚规定第3-10条者,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晋升职称、提职资格。取消责任人所在科室、支部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十二)凡发生违犯医德医风行为的除处罚当事人之外,对负有责任的科室领导扣罚的标准按下列比例执行:责任科室主任(科长)10%;副主任(副科长)8%(当事人是护士的,罚护士长8%);三、本规定自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红兴隆中心医院医德医风奖惩规定同时废止。我院其他有关医德医风行为奖惩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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