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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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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征求意见稿).docx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项目序号项目序号内容相关依据1主体资格1.1持有的营业执照等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2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1建立涵盖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2.2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3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2.4农批市场配备食品安全总监。2.5对入场销售者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6依法进行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且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内容,留存影像信息,保存期限符合法定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3.经营条件3.1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3.2为入场销售者提供合规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3.3建成并正常运行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的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44.入场销售者准入管理4.1市场开业前如实报告市场相关信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4.2建立并依法更新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且保存期限符合法定要求。4.3禁止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5.食用农产品准入管理5.1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2与入场销售者签订合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5.3禁止无法提供相关证票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5.4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除外),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不允许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66.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6.1设立快速检测中心(室)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日常检测。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77.信息公示7.1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加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7.2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88,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8.1提供合规的统一格式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99.实地考察9.1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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