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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编制说明.docx

    • 资源ID:714115       资源大小:17.02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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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编制说明.docx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国家铁路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原铁道部和其他行业规定,修订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件),起草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1.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需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是铁路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原铁道部发布的171号文件已不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履职需要。2015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报告主体、调查处理主体等内容。为细化落实规章规定,需要制定办法,明确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具体规定,完善监管制度体系。2.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的需要。国家铁路局成立以来,地区铁路监管局认真履行铁路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开展了多起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总结质量事故调查经验发现,开展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原铁道部171号文件缺少提交调查报告时限、不计入调查时限情形和调查结束程序等规定,需要制定办法,规范工程监管执法行为。3.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需要。当前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多、投资规模大、在建里程长,需要加强铁路工程监管工作力度,持续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惩戒违法行为,保障铁路建设工程高质量建设。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部分处罚条款按照是否发生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等级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需要制定办法明确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等内容,实现制度衔接,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奠定制度基础。二、起草依据铁路法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等。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31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编制目的依据、办法适用范围、质量事故定义、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事故调查原则、事故举报。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和报告,共4条。明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级,规范了事故报告主体、事故上报程序、事故报告内容及补报。第三章事故调查,共H条。主要包括事故现场处理、事故调查主体、事故调查组要求、调查组职责、调查程序、调查组职权、调查报告内容、调查时限、不计入调查时限时间、事故调查结束、事故调查督办等。第四章事故处理,共6条。主要包括事故部位处理、事故责任划分、事故损失承担、事故责任惩戒、整改措施落实及监督、违规处理等。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包括因其他情况处理、经济损失范围、解释主体、办法施行等。四、主要修订内容1.第三条,修订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定义。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原铁道部的171号文件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参照交通部、住建部和水利部等部门规定,明确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定义。2.第七条,调整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经济损失分级指标为100O万、5000万和1亿元,并将经济损失的下线设置为100万元。其中,将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直接经济损失100O万元及以上"修订为"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由"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IoOo万元以下"修订为"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较大质量事故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修订为"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一般质量事故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修订为"造成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经济损失”。3第八条,落实质量事故报告责任。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时限,落实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向地区铁路监管局书面报告时限,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地方铁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4.第十二条,修订质量事故调查主体。落实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同时增加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的事故可要求有关单位开展事故初步调查规定。5.第十八、十九条,增加提交调查报告时限和不计入时限时间规定。为增强质量事故调查的时效性及规范性,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查组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限及延长期限;参照有关部委规定,明确不计入时限情形。6.第二十条,增加事故调查结束规定。明确质量事故调查、按要求开展质量事故初步调查、委托开展质量事故调查的调查等情形的调查结束程序。7.第二十一条,增加事故调查督办规定。明确国家铁路局督办情形及结案程序要求。8.第二十五条,调整事故责任惩戒内容。明确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认定记录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等。9.第二十六条,增加整改要求和监管规定。明确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要求,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第二十九条,规定经济损失范围。明确本办法所称的经济损失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部位的直接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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