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知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优知文库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优知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 资源ID:704134       资源大小:17.14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字(2023)YS13号榆树市宝库养殖场:经营者:代某立我局于2023年10月红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并已经投入养殖。2023年9月28日我局责令你停止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2023年10月31口我局复查时发现你仍在养殖。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2.2023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3年7月28日现场检查时,榆树市宝库养殖场止在养殖中;3.2017年7月20口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榆树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报告的批复1份,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图1份,2023年7月20日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五棵树镇关于规模养殖户需认定工作的函的回函1份,2023年8月10H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关于三家养殖场位于禁养区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榆树市宝库养殖场位T禁养区内;4.2023年8月1H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榆树市宝库养殖场场基本情况,在禁养区养殖期间建设畜禽养殖场的事实;5.2023年9月28日送达的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榆树市宝库养殖场停止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备禽养殖场:6.2023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现场视频资料,2023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时,榆树市宝库养殖场仍在养殖中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榆树市宝库养殖场的基本情况、经营者的身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禁止在F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I!集中区域:"的规定。我局于20于年11月14H以长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YS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Il月21H,你(单位)未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I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J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r进一步规范使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H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一备注: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H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U月24日

    注意事项

    本文(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为本站会员(王**)主动上传,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