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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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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docx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安全管理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一)应急管理部门1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和分级颁证的原则,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2 .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 .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4 .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5 .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一)公安部门1 .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颁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确定运输路线,检查道路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运输路线、行驶时间规范运输;2 .依法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并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3 .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检查道路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对所属运输专用车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5 .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单位废弃的烟花爆竹;6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三)供销部门1 .供销部门为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2 .按照省应急管理部门规划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局的要求,确定批发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划工作;3 .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安全经营;4.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面向社会开展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四)交通运输部门1 .负责对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资质及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爆炸品运输”类别资格的核发;2 .依法监督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运输企业资质保持和运输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标。(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昭.八V93 .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中商标侵权、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4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5 .负责烟花爆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6 .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六)商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七)广电部门负责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八)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的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开展重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九)城管部门1.负责查处擅自占道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的行为;2.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十)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邮政管理部门1 .督促寄递物流企业依法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依法查处寄递烟花爆竹行为;2 .依法参加有关烟花爆竹寄递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严把项目准入和许可关,严禁烟花爆竹生产项目进入我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活动。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归口经营。由省供销联社规划批发企业布局并确定批发企业,属地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批发企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第八条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并根据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一)摔炮、拉炮、擦炮等爆竹。(二)掺用氯酸钾的烟花。(三)本省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第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标明批发企业经销字样。没有标明批发企业经销字样的产品不得销售。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本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第十二条批发企业布点应当符合省应急管理部门的布点规划要求。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第十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二)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且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禁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期间开展经营活动。(三)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二类)(建标125-2009),且不得低于5400平方米。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围墙、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四)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配送车辆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配送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应在重点市州、县设有转运配送点或机构,并有成熟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五)储存仓库实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严禁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经营违禁超标产品。(六)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实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保障、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应急值班值守、仓库管理、外来人员管理、仓库监控系统管理、事故报告与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七)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三年备查。第十五条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采购和配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店或消费者销售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第十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向零售经营者统一配送烟花爆竹的职责,及时回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在保质期内的烟花爆竹产品。负责回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销售但已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产品。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无监护人陪同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九条烟花爆竹零售(专店、专柜店)经营应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设立,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第二十条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专店、专柜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的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二)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得超过300公斤,专柜不得超过100公斤。专店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300箱、专柜不得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下表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最大允许存放量零售场所使用面积(平方米)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公斤)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箱)105050>10且157070>15且25100100>25且W35140140>35且50190190>50且W70250250>70且200300300(三)专柜店使用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储存量不得超过20箱。(四)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得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XX相连;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营业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得有人员留宿;不得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烟花爆竹零售店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六)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七)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周边IoO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八)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500米的安全距离。(九)与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涵设施保持不少于50米的安全距离。(十)与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保持不少于L5倍杆高的安全距离。(十一)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在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十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专店、专柜店)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专店、专柜店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二)张贴“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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