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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校内申诉与处理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654960       资源大小:19.25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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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校内申诉与处理暂行办法.docx

    教职工校内申诉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和监督学校及相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人”为学校在聘在岗教职工,“被申诉人”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或学术(管理)组织。第三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教职工权利的校内救济制度,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行政申诉。第四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由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不重复申诉,不得针对个人提出申诉。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申诉:(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拦、压制申诉人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陷害。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等日常事务。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代会、工会、行政、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3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工会推荐)和学校法律顾问等9人组成。(一)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同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离职、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提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包括:(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四)处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第三章申诉范围第九条申诉受理范围包括:(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二)教职工认为学校或有关部门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用、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或成果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及行政处罚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未得到解决的。(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对不符合范围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的。第四章申诉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诉人须在相关处分(处理)决定公布或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一条超过申诉时限提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不予受理。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的,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日内能提供有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受理。第十二条申诉人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原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诉人补齐相关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第十四条申诉事项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出申诉。第十五条参与申诉处理的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第五章申诉处理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或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情况。第十七条申诉处理采取复查会议的形式进行。(一)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二)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开放举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复查会议安排通知各委员、申诉人、被申诉人代表。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的,复查程序终止。第十九条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人应当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时间。第二十条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主持人介绍与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四)被申诉人代表陈述。(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并作最后陈述。(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进行合议及无记名投票表决。第二十一条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不含半数),表决结果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会议表决结果,对申诉人的申诉做出复查结论:(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三)原处分(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法律、规章错误的;3 .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4 .处理明显不当的。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决定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部门等基本情况。(二)申诉请求。(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四)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五)对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建议。(六)作出结论的日期。第二十四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核的申诉事项,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案件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发言人物、发言内容、表决过程等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申诉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宣布处理结果。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一)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第二十七条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提出申诉,不得就同一事项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再申诉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第二十九条申诉事项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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