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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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docx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据海南省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琼 1 2 O 2 2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 保人员。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坚持统筹共 济,保障基本;坚持以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支持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发展;坚持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机制,提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第四条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 策的制定和信息化建设,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 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对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进 行动态调整。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普通门诊 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医疗 费用的审核和结算,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普通门诊定点 医药机构开展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六条 普通门诊实行定点服务管理。全省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药机构,负责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诊疗和取药服务。根据本省公立医 院高质量发展情况,逐步将三级医院支付范围从普通门诊转 为专科门诊。第二章基金来源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所需 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另行筹 集,不单独建账。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户 中设置普通门诊支出明细。第三章保障标准第八条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 下标准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 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 疾病、住院合并计算。(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 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 为700元,计入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 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 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 转。()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 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 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 个人支付比例为3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 例为50% ,个人支付比例为5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 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 0% ,个人支付比例为7 0%o第九条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我省诊疗项 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规定的医疗 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第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 通门诊支付范围:(一)未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二)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S)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 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四)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五)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 (含一般诊疗费);(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七)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A)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九)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十)在境外就医的;(十一)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 费用。第四章费用结算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 应支付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应统筹基 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使用乙类药品无需先行自 付,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第十三条异地就医人员,普通门诊无需备案,不降低 报销比例,在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异地定点医药 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就医地已实现普通 门诊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 地联网直接结算的,由本人先行垫付,原则上自费用发生之 日起二年内持医疗票据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 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 普通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 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规范诊疗,合理 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普通门诊用药,应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 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 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 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药品的合 理使用和供应保障。第十五条 普通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应执行明确标价收费 标准和费用清单制度。每月公布本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 用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时, 需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医疗保障有 效凭证,自觉遵守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第六章基金监督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城乡 居民普通门诊进行监督管理。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 药机构、医保协议医师、技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 员纳入医保信用体系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海南省基本医疗 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清算挂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定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 O 2 3年1月1日起施行,有 效期5年。2 O 1 9年1 2月1 8日印发的海南省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琼医保规(2019) 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