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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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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docx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1行政处罚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个人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位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更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罚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行政处罚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5行政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6行政处罚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行政处罚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肝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8行政处罚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9行政处罚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0行政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五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己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得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1政罚行处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2行政处罚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3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14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的;(三)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4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15政罚伍处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16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17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18行政处罚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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