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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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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docx

    附件2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1对违反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行政处罚(I)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多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以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2)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第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费格证书。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技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一般,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2对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处罚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一般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较重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处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多次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有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4对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100O只以下,情节一般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IOoO只以上3000只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3000只以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对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首次发现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行为,且未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的,情节一般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行为,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并发生人员感染事故,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6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四卜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的,由省科技部门收缴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首次发现出租、出借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情节一般的。收缴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发现伪造、涂改、倒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情节较重的。收缴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行为两次以上的,或伪造、涂改、倒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收缴许可证,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7对违反实验动物运输要求、未按规定对进行定期质量检测(1)违反实验动物运输要求的行为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H条规定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实验动物运输工作有专人负责,但工具和笼具不符合标准,或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情节轻微,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的和未出示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等的行政处罚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运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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