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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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docx
附件17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1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轻违法从轻处罚粮食收购企业首次被查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般违法一般处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拒不改正,且收购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拒不改正,且收购粮食数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从重处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拒不改正,且收购粮食数量超过300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较轻违法从轻处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一般处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较重违法从重处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IOoO吨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较轻违法从轻处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10日以下或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一般处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10日以上30日以下或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30日以上90日以下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从重处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90日以上180日以下或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严重违法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180日以上或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4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较轻违法从轻处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一般处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从重处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2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5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较轻违法从轻处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般违法一般处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涉及粮食数量300以上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从重处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涉及粮食数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6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较轻违法从轻处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般违法一般处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属3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属同一年度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从重处罚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虚报、瞒报、举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货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7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