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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生命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指导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581019       资源大小:16.56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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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生命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指导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郑州市生命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指导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级科技计划的导向作用,促进生命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工作,规范生命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指导计划项目管理,根据郑州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郑州市生命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指导计划(以下简称“指导计划”)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社会需求,自主选题,在市级科技计划中获得立项后,自筹资金,开展生命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科技项目。第三条指导计划适用于在郑州市各开发区、各区县(市)(以下简称“各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及设有医学专业的高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指导计划的管理由市科技局、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辖区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立项评审、确定立项、备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各辖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做好项目审核监督等工作。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自主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及结题验收工作。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八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完成既定目标。及时向各辖区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九条指导计划应符合的条件:指导计划的选题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聚焦生命健康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重点和难题,项目任务应具体明确,技术指标要定性凝炼、量化清晰、可供论证。要能够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和支撑作用。第十条项目申报基本要求:(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有医学专业的高校,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开发及应用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项目经费。(二)项目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技计划失信记录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记录;按照要求完成科技研发统计,且有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度,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逾期尚未结题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只能主持申报一个项目,且项目结题前不能再次申报。鼓励青年人才承担项目,各单位在项目推荐中,45岁以下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比例达到推荐项目总数的50%以上。(四)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落实。医疗机构承担的项目,每个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高校承担的项目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自筹资金额度。(五)凡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符合国家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经过单位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涉及对外合作研究的,必须符合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规定;涉及生物安全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六)鼓励高校、医疗机构与生物医药企业联合申报。第十一条指导计划立项程序:(一)市科技局围绕生命健康领域,编制并发布指导计划申报指南。(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自主选题,提出立项申请。(三)各辖区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四)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正式立项计划。第十二条指导计划项目申报应提供的材料:(一)项目申请书;(二)选题查新报告;(三)信用承诺书;(四)落实自筹资金承诺书;(五)相关佐证材料。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及管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间,如遇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不能按期结项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延期申请,经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项目周期结束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开展结题验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及绩效目标任务进行评审,并将材料完整、通过结项的项目结项报告按系统流程逐级提交备案。各辖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目承担单位结项验收结果和结项报告相关材料,将审核确认的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第十六条加强项目监管,市科技局将按一定比例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各单位项目实施、结项验收情况及抽查结果将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标挂钩。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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