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还能将业绩数量设置为打分项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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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还能将业绩数量设置为打分项吗?.docx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还能将业绩数量设置为打分项吗?问: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准备采用综合评分法,已经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那么还能将该业绩数量设置为打分项进行评审吗?答:不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因此,既然已经将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那就意味着在采购项目中设置了门槛,通过门槛的供应商均予以认可,不应再通过评审打分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