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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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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管理规约.docx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市、县)街道(镇)社区(村)(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盖章)年月日一、使用说明二、第一章总则三、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四、第三章物业管理方式五、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六、第五章物业维修养护七、第六章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和公共收益八、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九、第八章违约责任十、第九章附则使用说明1.本管理规约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使用文本,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2,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通过管理规约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提前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并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3,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制定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4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5 .提倡业主大会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管理规约草案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6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县、市)街道(镇)社区(村)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活动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到位、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订本规约。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活动服从相关基层党组织领导,配合党组织活动,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协助,倡导绿色、宜居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物业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给予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五)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小组)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十)(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设区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收到业主委员会有效送达的关于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表决事项征询函后,应按征询函的要求行使表决权利,征询函应详尽告知表决事项的具体情况、权利义务和表决责任后果;经业主大会表决事项通过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如未按征询函的要求行使确认或否定权利的,视为参与表决,同意相关资料中描述的事实和义务,但征询函应详尽告知表决事项的具体情况、权利义务和表决责任后果;表决事项通过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消防安全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二)坐落位置:;(三)物业类型:;(四)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五)规划总户(套、宗)数:;(六)土地宗地号:;(七)区域四至如下(以区县、市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为准):东至;南至;四至;北至O(八)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共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九)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注: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4)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共用部位,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架空层、避难层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三)物业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第八条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第九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不动产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栏杆、天井、庭院、室内墙面、等部位;(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入户计量表后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管道、设备。(三);第三章物业管理方式第十条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订选聘方案并经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业绩要求、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评分标准、评委组成等内容。第十二条除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外,应当通过口公开招投标口邀请招标业主大会表决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五年。签订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并自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五条若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且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经过公示后,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中随机抽选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供电、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从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中随机抽选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服务。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证(物业买卖合同)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车位、车库改变为商店餐饮娱乐健身诊所宾馆口等经营场所,严禁将商铺(含临街)用于宠物医院机动车养护维修餐饮酒吧等经营场所。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空调及装置、搁置物、悬挂物、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设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维修等。第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物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台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建、改、封闭等;(二)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设计用途和功能布局,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等;(三)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擅自占用、挖掘、破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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