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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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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docx

    XX县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卫生健康行业管理秩序,大力推动卫生健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褒奖守信、惩戒失信”机制,促进我县卫生健康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信用奖惩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榜”的对象是遵纪守法、规范执业,受到市级或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对卫生健康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四条卫生健康行业诚信“黑榜”的对象是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等失信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五条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六条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社会影响,达到当事人谅解的,为一般失信行为。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一)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暂扣)执业证书等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行政处罚的;(二)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三)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患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四)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收受红包、开大处方、过度检查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第八条一般失信行为可不纳入不良信息记录,但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应予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必须纳入不良信息记录。第九条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卫生健康诚信方面的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在获取诚信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第十条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诚信信息或不良信息应当通过XX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榜”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榜”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公布起止日期、发布单位等内容。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展卫生健康业务合作或参加卫生健康相关活动时,有权查询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以降低信用风险。第十三条对列入卫生健康行业诚信“黑榜”的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卫生监督所应当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名单范围,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有效监管。对列入卫生健康行业诚信“黑榜”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开展资格认定、政府采购、评先评优或其它与卫生健康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榜”作为参考,针对守信和失信行为,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对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榜”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诚信“红黑榜”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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