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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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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目录.docx

    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八、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九、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十、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细化裁量基准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不超过百分之十的;2 .产品未销售或已销售,主动追回全部产品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2 .产品已销售,追回部分产品,但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三)有下列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1 .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2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已无法追回,或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二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生产者、销售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的;3 .初次违法,产品已售出但未造成危害结果的;4 .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5 .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6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7 .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二)生产者、销售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倍一点二五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 .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 .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4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三)生产者、销售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二点二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1.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5 .因产品质量问题已经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6 .两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第三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裁量基准】(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超过国家公告期限不满6个月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超过国家公告期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超过国家公告期限1年以上,或两年内3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第四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2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无毒无害的,不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3 .无社会影响或轻微社会影响。(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六倍以上一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产品已售出,但追回部分产品的;4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有毒有害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5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四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1.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已无法追回的;6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有毒有害,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7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造成恶劣影响被舆论广泛报道的。第五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裁量基准】(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8 .冒用关联企业的厂名、厂址且被冒用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产品已售出,且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2 .在两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3 .冒用著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三)两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第六条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基准】(一)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产品标识不符合推荐性标准规定;2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3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二)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二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合格1项);2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的;3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三)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一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合格2项以上);2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已无法追回的;3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第七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裁量基准】(一)不配合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二)拒不改正,干扰、阻碍检查导致依法检查难以进行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点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两次以下,不涉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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