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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473632       资源大小:17.49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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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docx

    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温州市人事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2017年度市直四所高校绩效工资总额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分类指导、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原有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分配原则1、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院、系(部)两级津贴分配制度。2、多劳多得,优劳优酬。3、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切块下拨,自主分配。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5、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重点向一线教学人员、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功能。二、分配办法(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构成。根据岗位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按照关于调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人员,酌情减发岗位津贴,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基础性绩效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基础性绩效除以21.75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岗位津贴: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当月病假、事假、哺乳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工作懈怠、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很大的。(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除基础性绩效、社会服务(校外创收)外的所有津贴,包括课时绩效津贴、行政绩效津贴、特殊岗位津贴、项目建设奖励性绩效津贴、技能大赛奖励性津贴、专业带头人津贴、课程负责人津贴、思政课教师津贴、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党务工作津贴、教师下企业实践津贴、各种先进奖励、学术讲座津贴、各种竞赛指导津贴、社团活动指导津贴、重点工作考核津贴、年终KPl考核奖1 .全院教职工分为二类,一类人员包含专任教师和实验实训教师;二类人员包含行政人员、辅导员和工勤人员。2 .一类人员的课时绩效津贴比二类人员的行政绩效津贴平均高5%o3 .系(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两部分组成,即由一类人员的课时绩效津贴和二类人员的行政绩效津贴组成。一类人员的课时绩效津贴=(课时津贴基数X教学工作总量)X1.05(加拨的5%用于系部统筹);二类人员的绩效津贴标准仍按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试行)规定执行。学院将一类人员的课时绩效津贴和二类人员的行政绩效津贴下拨给系(部),由各系(部)实行二次分配。4 .机关行政人员、辅导员、工勤人员津贴按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学院每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总额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学院的财力决定,经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绩效工资总额不能超过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2017年度市直四所高校绩效工资总额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三、有关事项1 .系(部)教学工作总量由教务处、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审定,计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2 .行政兼课人员所授课时按一类人员课时绩效津贴标准的1/3划拨给任教课程所在系部统筹,行政兼课人员不再享受课时绩效津贴。3 .职务、职称发生变化者,其绩效津贴自职务、职称变化的下月起按新职务、新职称标准发放;离岗者自离岗之日起停发绩效津贴;退休、离职和调出人员按实际在岗月份计发;解聘、辞聘、拒聘、待聘人员自决定之日起停发绩效津贴。4 .各系(部)要严格遵守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私自减少或增加课程、课时、实验及教学环节,班型安排即分班与合班由教务处与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确定。5 .本次绩效工资涉及个人所得税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四、精心组织、加强领导1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院系二级分配是我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到全院每一位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每位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形成统一认识,确保改革平稳实施。2 .各系(部)应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分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绩效津贴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分配方案,经部门教职工代表会议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院人事处备案,分配结果由人事处负责审核,经学院审批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五、本办法由第三届双代会二次会议通过,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六、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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