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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35237       资源大小:14.60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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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x

    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学校正常的经济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是指:向财政部门购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收据、向税务部门购买的各种发票、学校财务处购买或印制的校内结算收据等。第二条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检查、核销等工作。各收费票据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费票据的领用、核销第三条学校实行“收费申报”制度。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因业务需要领用收费票据的,应向财务处出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的收费立项报告,报告应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的收费依据。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到财务处领取收费票据时,须出具本部门的票据领缴簿,注明所领收费票据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特殊情况,经财务处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领用。第五条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空白票据,在收费票据未被领用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如发现收费票据遗失、损毁时,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报告,并查明原因,办理相关挂失手续。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领用票据,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办理,旧票据未核销的,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领用时,应先清点、检查,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第七条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核销时,应检查被核销的收费票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所有收费票据应收款项是否解缴入帐。对应收未收款项,应查明原因,督办催收;对款项已收但未解缴的,不予核销并停止供应新票据。第三章收费票据的使用第八条开具收费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得用部门印章替代。第九条收费票据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收费票据书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票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对开具收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及时解缴财务处;对金额较小的,经财务处审核,可定期或在一本票据使用完成后,将款项解缴财务处。财务处在收到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解缴的款项后,收费票据管理员须在其存根上记录、签名,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以便收费票据核销时对账。第十一条开具票据后如发生退款,在收回原收费票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收费票据。第四章检查、监督第十二条监察审计处对校内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收费票据的使用和收费行为负有监督责任。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改变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真票假开,弄虚作假。第十四条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财务处责令其改正,学校视情节轻重,对收费票据领取人和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违反法律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未使用规定票据收费(指打白条收费、不开票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等),视同私设小金库,收缴其所得,并处以违纪金额10%的罚金,由财务处在该部门的创收经费中扣划。(二)自购、自制、转借、转让、代开票据,应没收其所得,并处以违纪金额5%的罚金,由财务处在该部门的创收经费中扣划。(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票据核销,应责令其及时核销。(四)未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及时解缴入账又无正当理由的,视金额大小及问题严重程度,按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处理。挪用和贪污的,追究法律责任。(五)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收费票据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学校在市人社局领取的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费定额收款收据,应按市人社局票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票据使用应按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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