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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docx

    • 资源ID:335775       资源大小:17.09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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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docx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续展工作,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程序。第二条续展是指绿色生资企业在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期满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申请、审核和颁证工作,并被许可继续在其产品上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过程。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续展综合审核和颁证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续展申请材料的初审、现场检查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四条申请续展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绿色生资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其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续展材料一式两份(见附件)。增报产品应与续展产品同时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材料附目录,按顺序装订。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收到续展申请材料后,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完成初审,并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同时通知企业。现场检查应安排在申报产品生产加工时段进行,由至少2名有资质的绿色生资管理员共同完成。第六条绿色生资管理员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的检查内容和标准逐项检查,并参考前一周期用标情况、执行绿色生资管理办法情况进行评定,并予以说明。省级工作机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将初审合格的一份续展申请材料和检查表一并报送协会,同时进行存档。第七条协会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的初审合格材料和检查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结论为“需补充材料”的,省级工作机构需在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单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协会。第八条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续展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第九条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续展审核结论,并报协会领导审批。第十条审核合格的,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十一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协会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后,由协会颁发证书,证书起始时间与上一个周期的终止日期相衔接。第十二条初审、现场检查和综合审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续展的,再行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时,按初次申请程序执行。第十四条本程序由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废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类产品(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四)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应当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复印件;(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用标周期内的环保合格证明或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或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复印件;生产加工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未发生变化的,经绿色生资管理员确认,并在检查表上注明,可免于提交;(六)所有外购原料的购买合同及发票(收据)复印件;(七)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系列产品应有相应的备案后的企业标准;(A)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中应包括有害物质和卫生指标;(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包括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等);(十)含有绿色生资标志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的彩色设计样张;(十一)上一用标周期绿色生资证书复印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四)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应当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用标周期内的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竣工验收后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复印件;生产加工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未发生变化的,经绿色生资管理员确认,并在检查表上注明,可免于提交;(六)所有外购原药和助剂的购买合同及发票(收据)复印件;(七)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系列产品应有相应的备案后的企业标准;(A)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包括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等);(十)含有绿色生资标志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的彩色设计样张;(十一)上一用标周期绿色生资证书复印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类产品(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四)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应当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复印件;(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用标周期内的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竣工验收后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复印件;生产加工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未发生变化的,经绿色生资管理员确认,并在检查表上注明,可免于提交;(六)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收据)复印件;合同及发票(收据)上的产品名称,应与绿色食品证书或基地证书上一致或标注为绿色食品(基地)副产物;(七)自建基地在地点、种植面积无变化的情况下,经绿色生资管理员确认并在检查表上注明,可免于提交环境监测及评价报告、生产规程、农户清单,但仍需提供基地与农户购销合同(协议)及购买发票(收据)复印件、两年内的基地产品质检报告复印件;(A)所有外购原料的购买合同及发票(收据)复印件;矿物盐原料应在合同中体现饲料级(或食品级)字样;复合维生素、复合氨基酸、矿物盐、预混料产品要提交标签原件;进口原料需提交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明;(九)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系列产品应有相应的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十)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十)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包括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等);(十一)含有绿色生资标志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的彩色设计样张;(十二)上一用标周期绿色生资证书复印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兽药类产品(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四)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应当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复印件;(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用标周期内的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竣工验收后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复印件;生产加工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未发生变化的,经绿色生资管理员确认,并在检查表上注明,可免于提交;(六)所有外购原料的购买合同及发票(收据)复印件;(七)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系列产品应有相应的备案后的企业标准;(A)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包括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等);(十)含有绿色生资标志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的彩色设计样张;(十一)上一用标周期绿色生资证书复印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食品添加剂类产品(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S)企业生产许可证(包括副本)复印件;(四)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应当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复印件;(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用标周期内的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竣工验收后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复印件;生产加工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未发生变化的,经绿色生资管理员确认,并在检查表上注明,可免于提交;(六)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收据)复印件;(七)自建基地在地点、种植面积无变化的情况下,经绿色生资管理员确认,并在检查表上注明,可免于提交环境监测及评价报告、生产规程、农户清单,但仍需提供基地与农户购销合同(协议)及购买发票(收据)复印件;()所有外购原料的购买合同及发票(收据)复印件;(九)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系列产品应有相应的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十)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十一)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包括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等);(十二)含有绿色生资标志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的彩色设计样张;(十三)上一用标周期绿色生资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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