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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镇20xx年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方案.docx

    • 资源ID:30924       资源大小:21.56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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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镇20xx年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方案.docx

    X镇2O×X年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助力脱贫攻坚,切实保障我镇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xx1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X办发20xxJ23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一)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二)继续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助推脱贫攻坚。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应保尽保。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分类施保的档次,对特殊困难家庭加大救助力度。(二)坚持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要定期报告家庭信息变化情况,镇、村(社区)两级要加强信息调查和复核并及时将信息变化状况书面送报县民政局,确保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三)坚持公平公正。完善申请审核程序,畅通居民参与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政策保障。扎实推进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脱贫后生活无明显好转,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考虑继续给予低保政策扶持。三、保障标准、保障对象和保障类别的认定(一)保障标准的认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X政发(20xx)1号)相关规定执行。(二)保障对象的认定。1.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常住城乡居民户口。在苍梧县域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地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镇政府提出申请。(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以及其他困难家庭,发挥低保制度兜底保障作用:(1)对于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但符合低保条件的孤寡老人,逐户动员申请,要100%纳入低保保障范围;(2)对于因病、因残、因老返贫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整户符合低保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申请将其本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三)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四)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五)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六)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有3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在经营性托老机构托老的。家庭成员的其他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人平均实际生活水平。(2)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6)无正当理由造成承包土地闲置抛荒的。(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8)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可不取消低保待遇。(9)因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导致致贫的。(1o)在监所内服刑的各类服刑人员。(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三)保障类别的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化情况分为A、B、C三类。1人类特别困难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低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低保户。2.B类比较困难户: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户、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低保户。3.C类一般困难户: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户。对于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因病返贫致贫对象和因老返贫致贫对象,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可按A档计发。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一)申请提出1 .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进行核定。2 .申请程序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在低保信息系统录入),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手机APP在网上自主申请。申请人根据其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出示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二)入户调查和核对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包括镇包村(社区)领导、包村工作组成员、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上签字。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各类困难材料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也可以先核对后入户调查。(三)审核和公示镇人民政府经入户调查,并经信息核对后收入和财产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经办人员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组织由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镇包村(社区)工作组成员、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人参加的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仅作为审批时参考。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四)审批和抽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进行审批。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接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上签批。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村(社区)委员会转告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结果要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或村(社区)委员会设置的固定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工作是为民办实事工程和绩效考评项目,各村、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特别是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城乡低保工作中的领导组织、政策宣传、工作保障等规范管理职责,发挥好在城乡低保工作申请审核中的主体责任。(二)加强程序要求。要严格按照坚持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两榜公示和长期公示的程序,特别是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工作过程要公开透明,决不允许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严禁拆户的现象出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三)加强动态管理。各村要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找出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的了解,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四)加强低保与扶贫衔接。按照“依法依规、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把因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通过产业或就业扶持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脱贫后又返贫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实施低保制度兜底保障“五个一批”。(五)加强督查及考核。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镇纪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工作人员到各个村进行督查,特别是对问题较多的村要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同时,将低保工作开展进度、材料上报情况及督查整改情况列入考核工作重点,凡是被通报批评的,在年终绩效考评时将加大扣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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