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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305411       资源大小:19.98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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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

    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O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乡直各部门及各行政村使用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装饰、绿化、水利、交通、拆房、土地整理、农综项目等)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第三条项目资金确定范围包括(一)由村“两委”会议研究确定中标单位的项目:1.施工类单项合同5万元以下的;2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的。以上项目超过上限金额的报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审批。(二)由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标单位的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5万元(含)以上,不满10万元的;2 .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含)以上,不满5万元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含)以上,不满5万元的;以上项目超过上限金额的需进行招标。(S)邀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项目包括:1.施工单项合同10万元(含)以上,不满30万元的;4 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不满20万元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不满20万元的;(四)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项目包括:1.施工单项合同30万元(含)以上的;2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含)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报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第四条严禁单项工程项目拆分,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规代理。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应由申请单位填写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单位负责人、乡联系点成员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乡领导小组审核,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审批。第六条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二)已上报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并同意批准;(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四)有项目建设前期的资金预算确认单或工程量清单;(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乡政府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匹配的,经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审批,方可进行邀请招标。第九条邀请招标由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或由乡政府委托在区工程咨询造价服务项目已入库公司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邀标。第十条邀请招标先由乡招标办发出邀标公告,并向有意向的投标人发出邀标函,乡招标办根据各投标人报送的工程预算清单,综合评定后,初步确定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家);然后组织邀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邀标,确定中标单位。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第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明确。第十三条投标报价可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施工图预算报价等形式。第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第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可采用其它形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确定中标人。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身份证和有关证书。第十八条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区级已建立的评标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的部门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等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不得担任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第二十条评标一般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串标嫌疑,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S)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嫌串通投标行为。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如仍具有竞争性的,可按低价中标原则直接定标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将拟中标人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第五章项目施工管理和验收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行为,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规定的人员到岗到位,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主体须对项目工程实行动态监管,对工程建设进度、安全、质量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抽查,对项目监理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工程量的,由施工单位出具联系单,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报批。第三十条工程完工后,乡招标办根据工程性质委托有资质的质量验收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也可由上级指定的质量验收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由乡纪委、乡财政所、乡招标办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后,乡招标办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不经验收和审计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资金。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报账时需提供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或检测报告)、审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由单位负责人初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经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支付项目资金。第三十三条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应以审定价为最终结算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暂缓项目资金的支付:1.首次支付未能提供合同的;2 .项目结算时未能提供验收报告的;3 .项目未能提供审计报告的;4 .项目支出票据为非税务部门统一发票的;5 不符合合同协议付款约定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上级部门有专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专门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主体应对招标项目资料进行收集归档。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施工图纸及标底预算书,招标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料,资格审查记录,开标现场记录,中标公示单,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令,施工照片(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监理资料,检测资料,验收资料,审计报告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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