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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办法(试行).docx

    • 资源ID:300825       资源大小:15.34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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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办法(试行).docx

    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扎实做好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学位是指政府为保障我县中小学生就近就便接受优质义务教育,以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方式,向在红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户籍在红安的学生适当补助费用。第三条政府根据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所定达标比例(2023年秋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不超过3.77%)测算确定购买学位数量,购买当年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九年级学位。购买完小学六年级、初中九年级学位仍不够的,可向小学五年级、初中八年级延伸购买。政府购买的学位,学校要优先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残疾、孤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随迁子女。第二章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四条承接我县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为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正式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可不购买),同时,近三年以来年检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三章购买服务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学位购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教育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具体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负责购买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享受购买学位服务对象进行审核,协调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购买学位经费。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购买学位所需经费的预算、拨付和使用管理,主要负责将购买学位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经费,同时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指导价,监督检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情况。民办学校负责按要求做好购买学位注册入读学生信息的统计工作,并上报给教育主管部门。第六条我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位购买标准:根据县财力状况、办学成本、教师工资水平等因素,2022-2023学年度每个学位4000元(不包含义务教育财政补助)。享受政府购买学位的学校仍可按照政府指导价,根据本校的服务内容向享受学位购买服务的学生收取餐费、校车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选择的代收费项目费用,不得再收取学费。第七条取得购买学位入读资格的学生转学到其他学校入读的,视为主动放弃享受购买学位补助权利。第八条各相关民办学校负责在秋季开学15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上报本校享受购买学位服务对象的名单,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县教育局在收齐各学校提交的学生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确定后,县教育局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送县财政局核拨经费,县财政局在收到县教育局提供的学生名单后,根据购买学位定价标准,按程序完成资金拨付。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九条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如有弄虚作假或使用补助资金不当的,将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县教育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县教育局负责建立并完善购买学位学生基本信息台账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出具真实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县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控,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购买学位服务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第五章附则施。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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