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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类29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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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类29项.docx

    二、行政处罚类(29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问责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备注项目子项1行政处罚1300-B-O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费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咨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防汛办河道站偏关县水利局6 .送达贲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1300-B-O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偏关县水利局31300-B-O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站偏关县水利局41300-B-O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机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柢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防汛办河道站偏关县水利局51300-B-O围湖造地或者未经允许围垦河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柢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0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防汛办河道站偏关县水利局61300-B-O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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