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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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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docx

    绍兴市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规定,结合上虞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虞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存量房,在交易时,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买方当事人应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并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和时点,向卖方当事人拨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第四条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并指定上虞区房地产管理中心作为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设单位”)。第五条建设部门应当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资金存放银行等单位加强系统对接,实现资金监管协议、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签以及相关按揭贷款审批和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资金划转等信息的互通共享。第二章交易管理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经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第七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屋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授权的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与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存量房网签。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买卖交易的,直接到区各级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窗口办理存量房网签。交易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网签系统变更或撤销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第八条存量房屋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解除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第三章交易资金监管第九条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监管资金与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中的二手房买卖网签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保持一致。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将居间服务促成的房屋交易资金纳入监管,并与账户开设单位及交易双方签订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交易资金。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房屋交易的,交易资金以自愿监管为原则。若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交易资金选择不纳入监管的,须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双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选择纳入监管的,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三方),通过专户监管、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监管期间按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让,可以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二)拍卖转让的;(三)出资入股的;(四)继承、赠与、析产的;(五)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六)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第十二条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后,按监管协议约定时间通过监管子账户实现交易资金的划转。第十三条以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先由贷款银行对买方当事人的贷款资格进行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后,按监管协议约定时间通过监管子账户实现交易资金的划转。第十四条交易资金划转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点和金额办理,账户开设单位在2个工作日完成核对,资金存放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划转资金。第十五条买卖合同变更涉及房价款内容的,应同时变更监管协议相应的内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一)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解除买卖合同的;(二)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终止、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或被确认无效的;(三)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四)截至合同约定的交易和登记日期,监管账户中金额为O的(单方可申请解除);(五)其他需要撤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情况的。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在撤销买卖合同时,同步签署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双方),账户开设单位在2个工作日完成核对,资金监管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交易资金及利息。第四章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第十七条账户开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与存放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存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第十八条账户开设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第十九条监管账户交易资金的进出只能通过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交易资金应由买方名下账户(未成年人购房的以监护人账户为准)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存量房交易完成后,账户开设单位应及时发送划转指令并通过转账方式将交易资金划入卖方的银行账户(未成年人购房的以监护人账户为准);双方交易未达成时,账户开设单位应及时发送划转指令并将交易资金原路返回买方银行账户。第二十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账户开设单位的监管专用账户核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其他贷款银行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有故意诱导或违背买卖双方意愿规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助买卖双方虚假申报交易资金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禁止行为的,由建设部门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记入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账户开设单位违反规定划转交易资金,或串通、协助经纪机构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依法给予处理;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买卖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及资金监管信息,因交易双方申报不实原因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附件二: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三方)附件三: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三方)附件四: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声明(双方)附件五: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双方)附件一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编号:)甲方(卖方或法定监护人):证件号码:手机号:乙方(买方或法定监护人):证件号码:手机号:丙方(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丁方(账户开设单位):上虞区房地产管理中心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丁四方遵循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在丙方协助下于一年月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将坐落于房屋(产权证号:)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以下所有价款均为人民币)J元。甲、乙双方委托丁方监管的交易资金为J元。第二条乙方将购房款存入丁方以下监管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O甲方将户名为,账号为,开户银行为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的收款账户。乙方将户名为,账号为,开户银行为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退款账户。甲、乙双方须保证各自的结算账户已经各方全体共有人或利害人认可,如共有人或利害人之间因资金交割引起的纠纷,丁方不负责调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三条甲、乙、丙三方约定交易资金监管划转条件和时点如下:1 .第一期:完成转移登记后,划转金额元至甲方账户O2 .第二期: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到账后,划转贷款金额元至甲方账户。第四条甲、乙双方未达成交易的,签署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后,账户开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交易资金及利息。第五条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交易方结息,归资金接收方所有。第六条丁方对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费用,丁方对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四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笫八条本协议经各方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乙方(签章):签署时间:丁方(签章): 签署时间:甲方(签章):签署时间:丙方(签章):签署时间:附件二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三方)(编号:甲方(卖方或法定监护人):证件号码:手机号:乙方(买方或法定监护人):证件号码:手机号:丙方(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兹有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的房屋,产权证号:,合同编号:,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资金监管总额为:元。现因原因需取消本次交易,同时解除交易资金的监管。相关当事人承诺并确认本次申请所填内容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责任。特此申请。乙方(签章):签署时间:甲方(签章):签署时间:丙方(签章):签署时间:附件三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三方)(编号:)甲方(卖方或法定监护人):证件号码:手机号:乙方(买方或法定监护人):证件号码:手机号:丙方(账户开设单位):上虞区房地产管理中心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于一年月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将坐落于房屋(产权证号:)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以下所有价款均为人民币)J元。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的交易资金为J<7Ij©第二条乙方将购房款存入丙方以下监管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O甲方将户名为,账号为,开户银行为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的收款账户。乙方将户名为,账号为,开户银行为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退款账户。甲、乙双方须保证各自的结算账户已经各方全体共有人或利害人认可,如共有人或利害人之间因资金交割引起的纠纷,丁方不负责调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三条甲、乙、丙三方约定交易资金监管划转条件和时点如下:1 .第一期:完成转移登记后,划转金额元至甲方账户。2 .第二期: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到账后,划转贷款金额元至甲方账户。第四条甲、乙双方未达成交易的,签署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后,账户开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交易资金及利息。第五条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交易方结息,归资金接收方所有。第六条丁方对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费用,丁方对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四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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