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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242541       资源大小:16.22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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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优化市场主体结构,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相关规定,结合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二、除名情形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依照本办法实施除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包括:L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 .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3 .公示企业信息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4 .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三、实施除名的主体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施除名和相关监管措施。四、除名程序(一)区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辖区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进行清理,协调税务部门提供上述市场主体近两年的纳税证明,对经形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编制拟除名名单,报局领导批准。(二)除名建议批准后,将拟除名名单以及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依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为四十五日。(三)公示期内,拟被除名市场主体、相关权益人和其他行政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采纳,立即停止除名公示及其他限制措施。(四)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公示期结束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区市场监管局将被除名市场主体名单逐级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将市场主体登记名称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除名后的监管(-)已除名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和约束机制,依法限制被除名市场主体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六、救济途径(一)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被除名市场主体对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二)被除名市场主体也可以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撤销申请,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核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除名决定。(三)除名决定作出后六个月内,市场主体被除名的情形得到纠正、改正,不再符合除名情形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终止除名申请,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核后予以解除除名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名公示及其他限制措施。七、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三十日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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