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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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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docx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提高国 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租赁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 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YYY,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国资占有出租单 位在保障职能履行和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 用的房产、设施(设备)和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国有 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行政单位、街镇、事业单位(包 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 资占有出租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国家、市有关YYY或 规章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实行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法定 代表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非法人单位指负责人,下同)负责制。 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 则,严禁场外租赁和私下租赁。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区国资委”)负责对全区国有资产的租赁经营管理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国资占有出租单位依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二)负责组织中介评估机构对需要租赁的国有资产进行评 估;(三)负责国有资产租赁申请的受理和租赁方式的核准;(四)负责对招租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备案,对招租程序、 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国有资产租赁收益进行监管;(六)受理国有资产招租活动的投诉举报,协助处理租赁活 动的违规、违法行为;(七)其他法定职责。第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 公管办”)对全区国有资产租赁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国有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协调;(二)牵头通过“5+X”会审确定国有资产租赁等事宜(“5” 表示区公管办、区国资委、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X”表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国资占有出租单位);(三)负责国有资产租赁资料的备案审查;(四)协助处理国有资产租赁活动的投诉举报及违规、违法 行为;(五)其他法定职责。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 是江北区国有资产招租活动的服务机构和场所,对全区国有资产 租赁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国有资产招租方案及公示的拟定;(二)负责发布国有资产租赁信息;(三)提供国有资产招租活动场地;(四)收取、退还竞标保证金;(五)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租赁项目开标、定标相关工作;(六)建立和管理国有资产招租活动的档案;(七)对国有资产租赁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鉴证;(A)履行区公管办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职责。第八条 区行政监察部门在国有资产租赁活动中履行行政 监察职能,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九条 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有资产租赁的申报;(二)拟定或协助区交易中心拟定国有资产招租方案及公示;(三)负责国有资产招租方式的实施;(四)负责国有资产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开竞价 公示,组织开标、定标相关工作;(五)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保 证金、租金等费用;(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后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七)按照规定管理国有资产租赁收益;(A)其他法定职责。第三章 租赁申请及评估第十条 各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出租国有资产需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符合江北区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方可办 理租赁申请。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根据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提交的租赁申 请确定是否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如需评估的,由区国 资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 的国有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应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拟出 租的国有资产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 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 业。第四章租赁方式及范围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租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开竞价招租;(二)协议招租;(三)续租。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招租:(一)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中、长期房产租赁;(二)招租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三)年租金在5万元以上的房产租赁;(四)原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提出的续租期限与本办法相 关规定不符,且房产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五)其他需要公开竞价招租的情形。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招租:(一)租赁期限在3年以下的短期房产租赁;(二)招租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房产租赁;(三)年租金在5万元以内的房产租赁;(四)原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提出的续租期限与本办法相 关规定不符,且房产同时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情形的。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协议招租:(一)因区总部经济发展及重大招商项目需要的国有资产租 赁;(二)承租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三)涉及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国有资 产租赁;(四)其他可以适用协议招租的国有资产租赁。第十七条租赁期限届满,同时符合以下情形可以续租:(一)承租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续租期限,并对新的租 金标准和期限无异议的;(二)在租赁期内信誉良好,无拖欠租金等违反租赁合同行 为的;(三)租赁期内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的。第十八条 购置成本价50万以下的设施(设备)租赁可以 采取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招租。购置成本价 50万以上的设施(设备)租赁应采取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并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审定。第五章租赁程序第十九条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的 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申请: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 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招租理由、租赁期限、用 途限制等事项。(二)资产评估:由区国资委通过公开比选确定评估机构并 组织其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三)核准招租方式:由区国资委根据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提 交申请的内容、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招租方式。其中租赁期限在 10年以上或招租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方式由区国资 委报区政府审定。(四)招租方案及公示的拟定:区国资委核准招租方式后, 将招租任务下达到区交易中心,由区交易中心根据国资占有出租 单位提供的相关租赁资料拟定招租方案及公示;(五)“5+X”会审:由区交易中心将拟定的招租方案及公示 交区公管办,由区公管办牵头组织对招租方案及公示进行“5+X” 会审;(六)招租方案及公示的审定:经“5+X”会审通过后,由区 国资委报区政府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下达到区交易中心;(七)公示:经过审定后的招租方案及公示由区交易中心发 布在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其它相关媒体上,公示时间不得少 于5日。方案及公示内容包括招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资产招租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 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A)登记报名:竞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持单位工商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竞标人为自然人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区交易 中心招租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九)公开竞价:在区监察局、区公管办、区国资委和国资 占有出租单位现场监督下由区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十)现场确认:将各竞标人报价由高到低依次排序以确定 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现场由中标人和 监督部门在中标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十一)中标结果公示:由区交易中心将中标结果在江北区 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3日;(十二)签订租赁合同: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国资占有出租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特殊情况经区国资委 审定后可延期签订;(十三)合同鉴证备案:租赁合同送区交易中心鉴证,合同 一式五份,由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分别送区公管办、区国资委、区 交易中心备案;(十四)退还竞标保证金:区交易中心在竞标当日向除中标 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竞标人退还竞标保证金,在收到备案合同后 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竞标保证金。第二十条 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招租的,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无 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在竞价有效期内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 人以其报价中标;若第二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在竞价有效期内可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以其报价中标。前三名中 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竞价招租。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国资占有出租单位 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竞标保证金,且有权对超出竞标保 证金的损失要求予以赔偿。若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放弃追究超出竞标保证金的损失赔偿的, 应将事实及理由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定。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中标人,自取消中标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 允许参加区国有资产租赁报名。第二十一条 竞标人少于3人,区交易中心应当重新公开竞 价招租。重新招租后竞标人仍少于3人,按规定程序开标和评标, 确定中标人。重新招租无竞标人或经评审无合格竞标人,可以重 新拟定招租方案,按本办法规定继续招租。第二十二条 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招 租的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申请: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 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招租理由、租赁期限、用 途限制等事项;(二)资产评估:由区国资委通过公开比选确定评估机构并 组织其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三)核准招租方式:由区国资委根据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提 交申请的内容、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招租方式;(四)招租方案及公示的拟定:区国资委核准招租方式后通 知国资占有出租单位,由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拟定招租方案及公示;(五)招租方案及公示的报备:国资占有单位为国有企业的 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国资占有单位为行政单位、 街镇、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直 接报区国资委备案;(六)公示: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在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资产所在地及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方案及公示内容包括招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资产 招租的详细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底价、 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招租方式等;(七)登记报名:竞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持单位工商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竞标人为自然人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公示指 定的招租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A)组织开标: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后的第8天,国资占有 出租单位应组织由区国资委、区行政监察部门、单位代表等3至 5人组成的招(评)标小组,由招(评)标小组负责评标。评标 方式采用竞标人秘密报价(限报一次)、截时截价、当场宣布的 方式确定承租人,如出现并列报价可依法或采取多轮报价的方式 确定,价高者中标;(九)签订租赁合同: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的中标人, 由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在出具中标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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