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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准入技术标准及车载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 资源ID:206472       资源大小:15.43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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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准入技术标准及车载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2关于明确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准入技术标准及车载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起草说明一、制定目的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为进一步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做好巡游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监管,加快推进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推广应用,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制定了关于明确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准入技术标准及车载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905)<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I部分:总体技术要求(JT/T905.1-201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1078-2016)(三)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三、主要内容说明(-)优化车辆准入标准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结合自治区政府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中提出的“在营运的燃油出租车需要换购车辆时,应全部换购为新能源汽车到2023年底,各市、县出租车电动化率不得低于50%”要求,对车辆准入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鼓励使用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NEDC)不少于400公里。以此推动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降低能耗成本,提升行业竞争力。(二)明确车载智能终端设备要求一是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关于投入营运的巡游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空车待租标志、出租汽车顶灯”,以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应安装具有一体式机打发票功能的计程计价设备、安装能显示车辆服务星级的专用智能顶灯,同时支持广告展示功能。二是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关于投入营运的巡游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应安装符合相关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配备7寸高清电容多点触控显示屏,配置具备驾驶员身份认证、驾驶行为分析、智能导航、疫情防控、视频实时监控等功能的4G车载视频监控终端,且车载终端应具备应急一键报警功能。(三)强化信息化运用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出租汽车企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指挥调度、服务评价和行业监管的信息化”的规定,明确了车载终端设备应符合行业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能够将设备采集的相关数据上传至行业监管平台,实现对巡游车运行和服务动态监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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