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docx
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现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财务管理活动。第三条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编制预算;保证活动合法、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第四条分管校长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第五条本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就财务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指导、检查、监督。加强监督力度,定期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按要求主动公开财务事项,接受社会公众、媒体、中介机构的监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本位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为财务科。第八条财务科负责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切实保证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取得效果。第九条内审部门应把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作为内审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单位领导。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第十条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度,定期相互核对账目并实施岗位分离,包括:机构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制定出纳、会计等岗位的职责权限和限制性规定及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第十一条本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中,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不得发生下列各种设立“小金库”的行为:(一)以虚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二)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三)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四)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五)以其他方式设立“小金库”行为。第十二条本单位的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第十三条加强日常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根据费用开支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确定。明确分管校长及校长的经费审批范围、权限、责任。第十四条加强经费支出事前管理,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先支后报,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行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业务部门经办人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科财务人员、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进行审核,50000元以上支出事项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支出使用。第十五条规范资金审批权限,加强资金使用风险的防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本单位所有经费支出事项由分管校长、校长负责审批。(二)50000元以上支出事项需经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三)公务接待费支出需经分管校长签批。第十六条健全各项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费用支出管理。杜绝白条抵账以及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入账;发票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私自涂改,必须填写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内容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上载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宣传品、印刷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需要支付现金的款项,必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字。第十七条严格控制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一)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二)不得以学习、培训、教育、考察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三)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费以及外出考察费等费用支出。第十八条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严禁侵占和挪用。第十九条严禁违规将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加强对外借款的管理,严禁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增对外借款,对已发生的对外借款应及时进行清理,逐步减少和消化。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账项,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第四章支出管理细则第二十条本单位资金支付使用实行预算审批制,部门分解预算下达后,部门负责人在规定范围内审批预算内资金使用事项;业务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岗位要求,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符合审批流程的原始凭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规定和越权审批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实行支出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科、分管校长审核,明确资金支出渠道后方可支出使用。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年度批复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款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科,由财务科财务人员汇总编制用款计划、分管校长审核后报批财政部门。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用款计划申报工作,并按照批复资金额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无用款计划的项目经费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支付。第二十四条财务科设出纳岗,负责办理本单位各部门经费申领及报销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支票领用手续,并指定一名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在经济业务完成后办理经费报销手续。经办人如实填报报销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单据,经分管校长审批通过后方可交予财务科进行报销。第二十六条财务科会计人员对经办人所提交原始票据进行审核,验证原始票据的真实性、检查签字手续的完整性,包括:(一)是否为国家正式发票;(二)发票内容是否与发票种类相符合;(三)开具票据单位是否与收款单位名称一致;(四)票据的编号顺序是否合理;(五)票据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六)票据修改有无加盖公章,有无人为涂改现象;(七)附件是否齐全和正确(是否附有明细);()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票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条规范资金审批权限,加强资金使用风险的防控。经费支出领导审批权限规定见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财务报销期限为一个季度,原则上不可跨年。超过规定报销期限,应主动向财务科书面说明情况,对超过规定限期,既不报账又不说明情况的,暂停所有经费支出手续。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及时报销,对跨会计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发生的费用单据,应由具体经办人书写“情况说明”,经分管校长审批、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报销。第三十条每月各部门必须将本月发生的报销单据及时结清,确保财务科财务人员及时准确完成当月结账、结算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真实、有效的数字依据。第三十一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章的证明,并注明发票号、金额和内容,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经主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字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进行报销。第三十二条对因故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等情况,应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经主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字后,方可代作原始单据进行报销。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支票申领审批流程:(一)经办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根据审批权限经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申领支票。(一)经办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用途”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估计金额”应根据业务实际需求进行估算后填写。(三)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部门负责人为经办人,审核“资金使用审批单”相关内容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制度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合同、票据、密押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票据的领用和缴销情况,防止票据遗失、盗用。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发票。第三十五条加强印章管理。针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鉴的保管、审批、使用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严格审批。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人员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三十六条制定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加强对财务报销流程的管理,并根据审批权限,经分管校长签字确认。报销程序:(一)经办人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在发票空白处签字并注明日期,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一)财务科财务人员负责审核发票及支出凭单相关内容。(三)分管校长根据审批权限,对发票及相关内容确认后,在支出凭单相应位置签字审批。(四)经办人持签字齐全的支出凭单、发票及相关文件(支票领用单、签呈或会议纪要)至财务科财务人员处办理报销。报销时将审批通过的发票及相关文件一同粘在支出凭单的背后。每笔业务涉及到的发票应粘在支出凭单后,不得将同一笔业务涉及的发票拆分成多个支出凭单报销。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合理制定现金开支范围。当日取得的现金收入,当日必须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收入,现金账目要日清日结,账款相符,出纳人员应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指定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第三十九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再开设。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第四十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零余额账户资金拨入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不得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四十一条加强银行存款的核查控制。每月至少一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指定会计人员核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向财务科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报告。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应收、应付资金的管理。短期借款、预收、预付、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第六章票据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一)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作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二)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三)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加强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作到人走柜锁。(四)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