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知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优知文库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优知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2025.docx

    • 资源ID:1862147       资源大小:18.25KB        全文页数:2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7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7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2025.docx

    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2025年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保障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和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集中敷设相关管线的综合管廊、合杆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集约空间、保障安全、信息共享、数据赋能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决策管线管理有关重大事项,部署推进管线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管线管理的综合协调,对管线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燃气管线、综合管廊、综合杆和合杆管道的行业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管线相关规划、土地、测绘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水务、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公安、交通、国防动员、应急管理、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信息共享)本市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管线管理相关许可、监管、执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为实现管线全过程、全覆盖管理提供支撑。第七条(研发应用)本市推进城市信息模型、数字李生、智能感知等新技术在管线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管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本市鼓励管线工程各参与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管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和示范推广工作。本市加强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管线规划、建设、维护、保护等各环节的应用。具体实施范围、要求,由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区域协作)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管线管理协作机制,在管线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人口分布、城市空间格局、道路系统布局等因素,对管线的布局、规模等作出总体安排。编制涉及管线的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地区人口和建筑分布、道路系统布局、集中敷设需求、地下空间现状和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管线以及设施的规模、走向、管径、位置、保护范围等要求,并对各类管线空间安排进行综合平衡。第十条(专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的管线专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交通部门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以下简称入廊管线)种类、建设规模等要求。管线专项规划的相关空间要素纳入本市相应层次的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一条(管线综合规划)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道路等建设,制定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管线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管线、道路等实际情况,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对管线的管径、走向、位置、间距、长度和竖向设计等内容作出安排。第十三条(管线规划安排一般要求)各类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线规划的标准、规范。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相关规划不再另行安排管线位置。污水、燃气、电力等管线一般安排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供水、雨水、信息通信等管线一般安排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交叉的规划处理)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三)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四)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五)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第十五条(架空线的规划控制要求)在主城区、新城、核心镇、中心镇的城市道路上不得新建架空线。在本市下列区域内,不再安排架空线位置,但国土空间规划另有安排的除外:(一)主城区、新城、核心镇、中心镇的城市道路以外区域;(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三)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六条(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域外设置电力、信息通信架空线的,一般沿道路、铁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道路、铁路和河流;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架。第十七条(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信息通信管线或者合杆管道。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障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第十八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线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或者需要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管线资料提供与报送)管线工程立项后,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管线建设单位的需求,向其提供相关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管线工程现场调查,并将现场调查资料反馈给规划资源部门。第二十条(协调措施)管线工程需要跨越、穿越道路、轨道交通、铁路、人防设施、河道、航道、绿地、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木保护等要求的,管线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更管线位置、规模等规划条件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规划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管线综合管理、行业管理等内容的,应当征询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开工放样复验)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样后,通知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计划)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和相关详细规划,以及管线隐患整治和老化更新需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应当包括管线建设年度施工总体安排、地下管线掘路施工计划、架空线入地施工计划等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水务、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制定全市管线施工计划。市交通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部门,对全市管线施工计划以及道路、轨道交通等掘路施工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制定综合掘路计划并定期公布。第二十四条(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架空线同步入地)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域内开展道路改建、扩建以及大修工程的,应当同步实施架空线入地。第二十六条(临时架空线的管理)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域内,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施工或者重大活动结束后15日内,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并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相关手续办理)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涉及临时占用、挖掘或者跨越、穿越道路,临时使用或者占用绿地、林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及道路夜间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与管线建设有关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办理流程,为管线建设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核管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第二十八条(管线交底与现场监护)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实际情况与交底情况不符,可能影响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管线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签订跟踪测量合同。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跟踪测量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地测量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形成地下管线测量资料。地下管线工程使用开挖方式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覆土前通知测绘单位;使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现场施工完成前通知测绘单位。测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工程覆土前或者现场施工完成前,到场实施跟踪测量。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铁路、河道、航道等其他工程一并建设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做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地下管线测量资料报送)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资料报送规划资源部门;分阶段施工的,应当分阶段报送。因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测绘单位进行补充测量,并在补充测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地下管线补充测量资料报送规划资源部门。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测绘单位报送地下管线测量资料。第三十一条(跟踪测量资料质量检验)市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和测量资料质量进行检验。测绘单位应当事先将本单位进场测绘时间告知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抽查检验。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划资源部门收到管线建设单位报送的测量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论。测量资料经检验存在质量问题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补充测量或者重新测量。第三十二条(施工过程中的地下管线补充测量)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与前期现场调查资料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由管线权属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对相关管线进行补充测量。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补充测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测量资料报送规划资源部门。第三十三条(竣工规划验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管线工程建设后,依法向规划资源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资料应当作为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2025.docx)为本站会员(王**)主动上传,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