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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善用“三个善于”拓展监督深度工作情况报告.docx

    • 资源ID:1859627       资源大小:11.61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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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善用“三个善于”拓展监督深度工作情况报告.docx

    最高人民检察院善用“三个善于”拓展监督深度工作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X提出的“三个善于”为检察权运行提供了全新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把“三个善于”作为检察侦查、调查核实、提出抗诉、提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等五项常规职权的价值内核,是实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有效途径,能有效拓展监督深度,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一、检察侦查和调查核实应侧重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一)把握方向,精准切入问题案件真相的发现,往往有一个由浅入深、由繁化简、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检察侦查和调查核实是对立案侦查的案件、法律监督中存在的“被隐藏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挖掘”的过程。比如,在一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中,承办法官一般以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程序把控等存在认识和理解差异为由,掩盖枉法裁判的犯意,并以自由裁量权之名行枉法裁判之实。这就需要从行为形式上的不法性和法益实质上的危害性进行检视和判断。这是检察侦查和调查核实应当抓住的主要矛盾,不能以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在案证据的比例优势、当事人自认等浮在表面的“形式合法”主导检察侦查或者调查核实的方向。(二)抓住主线,排除干扰假象法律事实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础。一个案件可能有一重或多重法律关系。对案件定分止争,一般依据重要的、实质的事实适用法律。抓住实质法律关系的主线,便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对解决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方面,释法说理更深切。在大多数申诉案件中,当事人要的不是“规定”而是“公道”。针对利用次要法律关系过度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从规定到规定”的释法说理显得苍白无力。通过检察侦查或者调查核实查清法律事实、厘清实质法律关系,“用事实说话”的释法说理才能使其息诉服判。另一方面,监督纠错更深入。比如,在民事案件中,裁判依据多、论理方式杂,难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理论层面对案件进行颠覆性认识,只有以查明的实质法律关系否定被认定的法律关系,才能彻底纠错,实现深层次监督。(三)点上突破,逼近事实真相检察机关负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责任。检察侦查中的直接侦查、机动侦查,尤其是自行补充侦查,主要针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不足以及个别不宜由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继续调查和侦查的案件,且多为法律关系复杂的“硬骨头”案件。从关键证据上突破,才能逼近真相。如,在一起法官以虚假诉讼帮助当事人过户房产并收取“好处费”的案件中,针对法官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产生分歧。犯罪构成的积极要件要素越多越细,该行为的入罪门槛越高,刑罚也相对严苛O法官与当事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履职中收取大额“好处费”,构成受贿罪;违背案件事实和程序作出判决并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其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不断增加的过程,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处。其为逃避重处,辩称收取“好处费”后,未作出违法判决、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仅应受到纪律处分。如果通过侦查收集其明知系虚假诉讼,仍违背事实和程序,“批量式”裁判、“高效率”执行,给国家造成数百万元税收损失等关键证据,则可证实其民事枉法裁判的法律事实。二、抗诉应侧重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一)维护司法标准的统一性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引导公众对法律及其背后的法治精神正确认知的导向责任。司法者个体对一种理论的选择、理解和运用,可能对司法标准统一性形成一定挑战。抗诉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标准统一规则的重要手段,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充分阐释裁判所依据法条的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如,在对一起嫖宿幼女案提出抗诉时,检察机关以“绝不轻易放过一个施害者”理解和诠释“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原意,注重对“无罪推定”“存疑有利于被告”等原则进行“纯正例外”和“非纯正例外”的阐释,从而依法抗诉,防止司法中以“行为人尽到注意义务”或者“存疑有利于被告”开脱犯罪行为人罪责,统一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标准。(二)纠正司法中的惯性思维法律尤其是成文法有“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的缺陷,即使围绕法律条文作出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也难以完全达到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的射程,具有一定局限性。如,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1979年刑法条文中“信件”仅为以一定实物载体(如纸张)记载信息的“书信”“明信片”等;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把“信件”的范围拓展到“电子邮件和其他数据资料”;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同时压缩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信件”的范围。40多年来,对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法条并无更改,但对其“言不尽意”的理解却“有收有放”。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固化理解和适用,对既往所谓权威判例的迷信,对个案平衡处理经验的信奉等,导致办案中形成惯性思维。而抗诉正是打破这些惯性思维的有力举措,既可以纠正办案人员的“法律实行过度主义”,还能倡导“以良知和责任去改变习以为常的大环境”的司法理念。(三)为公平正义应付的成本运用抗诉手段探求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是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应当付出的成本,尤其是在办理一些具有价值导向意义的个案时,这个成本更值得付出。仅凭阅卷看到的片面法律事实与法条规定进行简单对比是不够的,还需要用更多精力把握法学理论、法律体系、司法政策等,从法的时代意义、政治任务、司法导向上判断案件性质,必要时通过亲历方式核验案件事实和证据,全方位、体系性统筹法条、法理、法治精神,准确提出抗诉理由、论证法律事实。三、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应侧重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一)兜底性推动法律实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宪法定位,决定了其履职的全程性、责任的兜底性。兜底性履职主要体现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均须以案释法、以法讲理、以理缘情,力图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才能得到被建议单位的采纳。通观最高检一至十一号检察建议,指出问题有案为证、阐释理由于法有据、提出建议顺乎情理,更广泛、更深层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二)防止以法名义实施不法部分案件虽然依法办理,但未能有效把握“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法治精神和规律,出现了“以合法过程生成不好结果”的问题。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应当坚持个人应得与社会公平之间平衡的复合正义,提出的检察意见或建议既要对法院、行政部门准确适用法律、正当运用程序进行肯定,也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行为危害程度和责任能力进行考量,更要对处罚和执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处理结果得到社会公众认可。(三)尊重群众的朴素正义观司法办案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司法过程中,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思想前提,处理案件时做到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融是办案准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基本手段。对处理结果与人民群众渴望的公平正义不一致的案件,更应当严格司法,在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司法文书中把法理情说深说透,把群众对案件纯粹的“共情”转化为对法治精神的理性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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