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GB55041-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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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GB55041-2024.docx
-XX.-JL-刖三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2.1 规模和布局2.2 建筑工程2.3 消防2.4 塔桅2.5 安全2.6 生态环境保护2.7 其他3广播电视发射台3.1 一般规定3.2 技术系统/4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4.1 一般规定4.2 技术系统5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线路5.1 一般规定5.2 技术系统6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及交互式网络电视6.1 一般规定6.2 技术系统7广播电视监测台7.1 一般规定7.2 技术系统1.0.1为保障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功能性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覆盖效果,制定本规范。1. 0.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功能、性能的要求。续表2.2.2抗震设防类别建筑工程名称重点设防类发射总功率大于或等于20OkW的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的机房建筑及其天线支持物;国家级、省级、省会城市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的机房建筑;国家级、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的机房建筑及其天线支持物;省级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机房建筑及其天线基础;国家级、省级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的机房建筑;国家级、省级高度小于或等于25OnI的混凝土广播电视发射塔;国家级、省级高度小于或等于30OnI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2. 2.3技术用房的防雷与接地系统应满足工艺要求。2.2.4技术用房应采取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和洁净度的控制措施。2.3 消防1 .3.1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OOh,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塔下建筑屋顶严禁开设天窗。2 .3.2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塔体内严禁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和使用燃油或燃气的厨房。3 .3.3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与塔下建筑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塔体内的电梯和疏散楼梯不应与塔下建筑各层连通。4 .3.4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应至少设置一部消防电梯和一部疏散楼梯。5 .3.5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6 .3.6下列技术用房不应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中、短波发射台的发射机室、控制室、节目交换室、天线交换开关室、天线调配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装置室、信息机房等;2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机房、控制室、传输机房、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装置室、信息机房等;3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高功放室、小信号室、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装置室、信息机房等;4广播电视微波站的微波机房、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装置室、信息机房等;5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前端机房、播控机房、数据机房、交换机房、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装置室。2.4 塔桅2.4.1 塔桅设施应在工厂内进行预拼装,桅杆的拉绳、锚具、绝缘子等应进行组合抗拉试验。2.4.2 4.2塔桅设施应定期巡检维护,出现气象风压达到当地基本风压60%以上、地震烈度6度以上人雷暴雨、火灾等异常情况或灾害时,应及时检查维护。2.4.3 塔桅设施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后期使用情况:1用途改变或使用需求增加;2异地搬迁;3遭受影响结构安全的灾害或事故;4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2.4.4塔桅设施拆除应制订拆除方案。2.5安全1.1.1 5.1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应根据信息系统重要性对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采取相应等级保护,部署相应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稳定运行。1.1.2 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应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安全技术措施。1.1.3 供配电系统的控制设备严禁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通信。3广播电视发射台3.1 一般规定3.1.1 1.1广播电视发射台包括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3.1.2 1.2广播电视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3.1.3 采用天波服务的中波或短波天线发射方向前方有障碍物时,以中波天线外25Om为起点、短波天线前方50Om为起点的位置到障碍物上界的仰角不应大于3。3.1.4 调频广播、电视天线发射方向Ikm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障碍物高度不应高于最下层天线高度的2/3。3.1.5 广播电视发射塔在有落冰情况的地区做平面布置方案时,应以塔的中心为圆心,以30%塔高为半径范围设置落冰危险控制区。3.1.6 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建广播电视发射台应论证地形对电波发射的影响。3.1.7 广播电视发射台的控制室、弱电设备间、节目交换室等房间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3.1.8 1.8广播电视发射台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双电源供电,其中应有一回供电线路为专线;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或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2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有一回供电线路为专线。3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其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3.2 技术系统3.2.1 1广播电视发射台应配置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和自台监控系统等。3.2.2 2.2运行调度、节目源交换、发射机运行、天线交换、电力监控、播出质量监控应实现自动化,具备自动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3.2.3 节目信号源应有不少于两路不同的传输路由。3.2.4 中波、短波发射机应配备信号源处理设备,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2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3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3.2.5 主、备发射机的倒换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配置倒换装置和假负载;2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具备电动倒换功能;3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调频广播、电视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具备远程控制倒换功能。3.2.6 发射机应配备射频配套设备和发射质量监控系统。3.2.7 中波天线电气高度应根据传输覆盖范围、发射机输出功7率、地导系数、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3.2.8 中波天线应敷设地网。3.2.9中波或短波发射天线之间的布局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3.2.10中波或短波馈线导线与其他物体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3.2.11中波笼形馈线在水平面内的转弯角度不应大于30°,在垂直面内转弯角度不应大于24°短波馈线转弯角度不应大于60°。3.2.12播出信号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其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2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其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等重要节点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并应具备信号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其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3. 2.13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2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3.2. 14广播电视发射台应对电力系统、机房环境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应具备异态声光自动报警功能。4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4.1 一般规定4 .1.1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5 .1.2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卫星天线前方近场区内,其近场保护体内不应存在任何障碍物。在近场保护区以外,卫星天线电磁波管状波束范围及保护角内不应存在任何障碍物。6 .1.3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中相邻两副卫星天线在其工作可用弧段上不应相互影响。7 .1.4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双电源供电,应有一回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