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docx
第1部分一般规定定义和培训第Ll章一般规定1.1.0前注声明:存在其他国际或国家示范法规,那些法规承认本规则中全部或部分规定。另:口岸当局和其法人及组织应认可此规则,并将其作为装卸区域内仓储和处理的基本原则。1.1.1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实施1.1.1.1本规则中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适用经修正的(删除)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修订版)适用的船舶,以及运载按照该公约第Vn章A部分法规1所定义的所有危险货物的船舶。1.1.1.2该公约法规H-2/19条规定适用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客船及货船。对于:.11984年9月1日及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或.21984年9月1日及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500吨或以上的货船;或.31984年9月1日及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500吨以下的货船,适用于经决议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和MSC.57(67)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法规H-2/54条的规定。见(II-2/1.2)对于1984年9月1日后1992年2月1日前建造完成的低于500总吨的货船,建议缔约国政府尽可能将其适用到这些船只(删除)适用以上规定。1.1.1.3所有船只,不论船型与尺寸,装运本规则所规定的作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材料或物品,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1.1.1.4在本规则的某些部分规定了一些特定的做法,但执行这些做法的责任没有明确指定给个人。这些责任可以依据法律、不同国家的习惯和这些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进行修改。本规则的目的不是为了做这些指定任务,而在于确定做法本身。这意味各个政府有权指派责任。1.1.1.5尽管本规则在法律上被当作经修正(删除)SOLAS公约(修订版)第VII章的强制性说明,但是本规则的以下规定依然是建议性的:.11.3.1.4节至1.3.1.7节(培训);.21.4章(安全条例),1.4.1.1节强制性部分除外;.32.1章中的2.1.0节(类别爆炸品,前注);.42.3章中的2.3.3节(闪点的测定);.5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5和第17列;.65.4章中的5.4.5节(多式联运危险货物表格),就表格的版面编排而言;.77.3章(只涉及与危险货物有关的事件和防火的预防措施);.87.9.3节(国家主管当局联系方式);和.9附录B1.1.2公约1.1.2.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删除)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修订版)第VII章A部分涉及包装形式(删除)危险货物的装运,全文如下:第Vn章危险货物装运A部分包装危险货物的装运第1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章而言:1IMDG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经MSC.122(75)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该规则可经本组织修正,但此类修正案须按附录中除了第I章以外的与本公约第Vln条相关的修正程序进行通过、使之生效和发生效力。2危险货物系指IMDG规则所包含的物质、材料和物品。3包装形式系指IMDG规则中规定的盛装形式。第2条适用范国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以现有规定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和总重在500吨以下的货船运输包装形式危险货物。2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及设备。*参考:.1包括INF货物包装特殊要求的D部分;和.2含有船运危险货物特殊要求的法规Ib2/19条。3除非符合本章的规定,否则禁止装运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4为补充本章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危险货物安全包装与积载的细则,该细则应包括与其它货物有关的必要的预防措施:第3条危险货物的载运要求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应遵守IMDG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第4条单证1凡涉及货物名称的有关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所有单证中,应使用货物的正式运输名称(不应只用商品名称)并按IMDG规则规定的分类予以正确说明。2由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应包括或附有署名的证明书或申报书,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包装和妥善地加上了标记、标志或标牌,并处于适合装运状态。3负责从货物运输单元参阅本组织已经MSC.122(75)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IMDG)规则。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须在整个航程中按照监管方批准的货物系包装/卸载危险货物的人应提交一份署名集装箱/运输工具的包装证明用于证明组件内所装的货物已正确地装载和系固并已满足所有适用的运输要求。这种证明也可以与第2段中所提及的单证合并在一起。4当有正当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的包装不符合第2和第3条的要求,或没有集装箱/运输工具的包装证明,该组件不得被交付运输。5每一艘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一份特别清单或舱单,按照第2条规定的分类注明船上所载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标明船上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和位置的详细积载图可以代替上述特别清单或舱单。开航之前,应将这些单证的一份副本交给港口国主管当局所指定的个人或机构。第5条货物系固手册固手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的制定标准至少须达到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相等的标准。本组织根据决议A.715(17)通过的经修正的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CSS规则)定义。参阅货物系固手册准备指南。第6条对涉及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1当发生包装危险货物落入或可能落入海中的事故时,船长或船上的其他负责人应尽快并尽可能详细地向最近的沿岸国家报告事故的细节。按本组织参阅根据本组织决议A.851(20)通过的经修订的船舶报告系统和报告要求总则及包括涉及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和海洋污染物事故的报告导则正式通过的总则和指南来报告。2如果第一段中所述的船舶已被弃船,或该船舶的报告不完整或无法获得,则公司(定义见规范IX/L2)应尽可能完全地承担本条所规定的船长责任。1.1.2.219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1.2.2.1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0L73/78)附则11I规定了防止海运包装运输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的条款。附则11I由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进行了修正附则11I内容于1992年7月1日生效。鉴于1973年制订的内容是在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相应规定下制订的,考虑到1974年SOLAS公约的条款和直接涉及到国际危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修改并正式通过了一个新文本。附则11I修改后的文本由MEPC58(33)号决议通过并于1994年2月28日生效。2除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外,应禁止装运有害物质。+,现将全文复述如下:附则11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造成污染规则第1条适用范围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有害物质的船舶。.1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那些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中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或那些符合本附则中的附录标准的物质。.2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系指IMDG准则(IMDGCode)中对有害物质所规定的盛装形式。3作为本附则规定的补充,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包装、标记、标志、单证、积载、限量和免除的详细要求,以防止或减少有害物质对海域环境的污染。参阅本组织经决议MSC.122(75)通过的修改的IMDG规则参阅本组织经决议MSC.122(75)通过的修改的IMDG规则中的特别免除规定。4就本附则而言,凡以前曾经装运过有害物质的空容器,除非已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已没有危害海洋环境的残余物,否则应将它们本身视为有害物质。5本附则各项要求不适用于船舶物料及设备。第2条包装根据其所装的特殊物质,包件应能使其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第3条标记和标志1盛装有害物质的包件,应耐久地标以正式运输名称(不应只使用商品名称),并应加上耐久的标记或标志以指明该物质为海洋污染物。这种识别标记,在可能的时候,还可用其它方法予以补充,例如,采用相应的联合国编号。2标记的正式运输名称和在盛装有害物质包件上粘贴的标志,应保证包件在海水中至少浸泡三个月而其标记内容仍保持清晰可辨。在考虑使用合适的包装和标志时,应考虑到其材料的使用及包件表面的耐久性。3盛装少量有害物质的包装可免除标记要求本规定中的单证不排除使用电子数据处理(EDP)和电子数据交换(EDI)传输技术作为纸面单证的辅助。3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一份标明船上所装有害物质位置的详细积载图可用以代*参阅本组织经决议A.787(19)通过的,经决议A.882(21)修改的港口国控制程序。照本附录的操作需要授权的人员进行检查。2在本条第1段所给的情形下,主管当局应有确保此船不能起航的措施,直。第4条*单证1在所有有关海运有害物质的单证上,涉及这些物质名称时,应使用该物质的正式运输名称(不应只使用商品名称),并对该物质注明“海洋污染物”字样。2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应包括或应附以经签字的证明书或申报书,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地包装、标记或标志,并处于适合装运状况,对环境的危害已减至最低限度。替这种特别的清单或舱单。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也应在岸上持有这些单据的副本,直至将这些有害物质卸下船为止。这些单证的一份副本应在开航前交给港口国主管当局所指定的个人或机构。4在任何一个中转地,只要进行装/卸货物的操作,哪怕只是针对部分货物,在离开前都要将列有船上所装有害物质位置的清单或详细积载图交给港务局指定的人或组织。5如果船舶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订版)的要求持有特殊清单或舱单或详细积载图,则可将本规则要求的单证与危险货物单证合并在一起。如果合并单证,则须将危险货物与本附则所述的有害物质加以明确区分。第5条积载有害物质应正确地积载和系固,以便能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且不致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第6条限重对某些有害物质,由于科学和技术的原因,可能禁止运输,或对任一船舶的装载数量加以限制。在限制数量时,应考虑船舶的大小、结构和设备,同时还应考虑包装和和有害物质的内在性质。第7条豁免1禁止将以包装形式装运的有害物质抛弃入海,但为保障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救护生命所必须者除外。2在遵守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上的特性,对逸漏的有害物质冲洗出船外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但对这种措施的执行,应不致损害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第8条港口国家控制运作需要1当其他组织的船舶停留在港口或其他的海上中转地时,如果确信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的必要的船上程序,该船须接受由该组织按到个方面的条件与附则中需求相一致。3涉及公约第5条款规定的港口国家控制程序应应用于本条。4本条中没有的可被解释为限定主管当局执行公约制定的特定控制运作需要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附则11I的附件包装形式下有害物质的鉴定标准就本附则而言,由以下标准确定的任何一种都是有毒物质本标准基于修订的联合国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系统(GHS)0本附录中的缩写或术语参阅IMDG规则的相关章节1.1.3禁运危险物质1.1.3.1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禁止运输下列货物:种类:急性196小时LC50(对于鱼类)lmgl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