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0万m2钢化玻璃、1万m2中空玻璃、1万m2夹胶玻璃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
资源ID:1849596
资源大小:79.44KB
全文页数:2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7金币
快捷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年产30万m2钢化玻璃、1万m2中空玻璃、1万m2夹胶玻璃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线约7.5km,未在上述生态红线图范围内。一般生态空间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按照“应划则划”的原则划定一般生态空间,德州市一般生态空间总面积574.60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55%,包括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公园绿地、公益林,除此之外还包括评价确定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区、重要区及生态环境极敏感区、敏感区。本项目未在一般生态空间范围内o因此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管控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到2025年,全市PM冷浓度进一步下降,达到40gm30到2035年,全市大气环境PM2.5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限值的要求,达到35gm3o项目位于齐河县表白寺镇,属于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标准。应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已有改扩建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扩建“两高”项目建设(按照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名录确定);优先实施清洁能源代替,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新建、改建或扩建其他项目实行区域大气污染物二倍量削减,即按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的2倍及以上实行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代替。项目为特种玻璃制造,不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中两高项目。大气污染主要为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执行重点控制区标准,大气污染物经核算后均能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且排放量较小,大气污染物实行2倍削减替代,满足总量控制、产业准入、排放标准等要求,选址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028县道与达润路交叉口南三百米路西院内4号车间,属于济北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功能区。能够满足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管控要求。水环境治理底线及分区管控到202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11I类,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省级及以上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水体断面达到15%左右,稳定达到或优于IV类水体断面超过50%o到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省级及以上考核断面稳定达到或优于11I类的水体断面达到30%左右,稳定达到或优于IV类水体断面超过80%,城乡全面消除黑臭水体,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11I类,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项目位于齐河县表白寺镇,属于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按照管控要求,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鼓励企业主动开展计划外淘汰。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颜料、电镀、农药、化工、炼油、废旧塑料再生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项目为特种玻璃制造,不属于高耗水工业项目,不属于上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满足产业政策要求。生活污水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不外排。满足水环境质量底线管控要求。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到202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到203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7%以上,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项目占地为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单元。按照管控要求,建立一企一档,标注地块内的风险源,标明企业的特征污染物。项目为特种玻璃制造,无明显的土壤环境风险源,项目采取分区防渗,依据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源、污染途径,区分为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按照管控要求建立一企一档,标注风险源,标明特征污染物,满足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管控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能源利用上线结合各控制单元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分析提出能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在人口密集、污染排放强度高的区域优先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作为重点管控区,面积约为460.63km2,其余作为一般管控区。管控要求:“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逐步取缔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炉,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运营过程中不涉及煤炭消耗,用电由表白寺镇供电管网提供。满足能源利用上线要求。水资源利用上线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明确控制目标。控制水耗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新鲜水消耗较大的工业项目须进行水资源评价。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德州全市属于地下水超采区,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除居民生活用水与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取用地下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该拟建项目不属于水耗较大的工业项目,不开采地下水资源,用水由表白寺镇供水管网提供。满足水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土地资源利用上线a、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本项目位于表白寺镇,属于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如下:该区域以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为主,重点推进空间布局优化、产业布局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提高资源利用率。重点管控单元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b、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要求表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要求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止发设动要我禁开建活的东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填埋场除外,但应符合相应规划)。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已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本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国家和省要求进行建设,不属于左侧禁止开发建设项目。空间布局约束制发设动要及限开建活的东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置不属于环境敏感区域。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改设、扩建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山东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