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docx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一、业主委员会职数及任期(一)委员职数本届业主委员会设正式委员(5-11)名,应为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双数时,得票最后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二)任期本届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二、业主大会召开形式、时间、地点(一)召开形式:本次业主委员会大会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二)召开时间:暂定年月日点年月日,为期无具体时间以最后通知为准。(三)召开地点:小区投票点设于。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本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无利害关系;(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任职;(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九)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及公职人员优先;(十)(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的其他条件)。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一)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产生。(二)三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荐)。(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四)被推荐候选人应把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等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业委会筹备组,经筹备组审核后将候选人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本次选举投票共设置个投票点,分别为。共设唱票人员名,计票人员名,监票人员名。(建议以上人员不属于本小区业主及居住者)(二)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三)已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四)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的方式L书面征求意见(1)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需出示身份证,经核对业主投票清册后方可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选票要求)并签名(盖章)。如产权变动,需及时在投票前更新信息,投票当天必须出示房产证。(2)书面委托投票: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投递选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在投票前一天之17:00前,被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到筹备组办理委托登记,筹备组对委托人身份进行核实。(3)视频委托投票: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两类材料中的任一种,拍摄视频以确认业主身份,清晰可见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房产证业主信息,视频原件妥善保管以便备查。在投票前一天之前,被委托人出示委托视频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到筹备组进行委托登记。委托登记截止时间至投票开始前一天,具体截止时间以筹备组通知为准,之后筹备组不再受理委托。被委托人必须是年满18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票时,被委托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投票。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每名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不多于3名业主的委托。委托相关资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妥善保管。2.集体讨论筹备组负责组织业主进行集体讨论,参会人员进行表决,阅读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并签署姓名。(五)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按规则填写视为废票;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视为弃权票;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委员人数的为有效票。不同意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投票视为弃权票。若经投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未通过,本次选举结果无效;若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通过,由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议定相关事项。(六)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时,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及时补选一次。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由筹备组组织业主委员会会议进行推选,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和其他人员职责分工。(建议在职干部和党员优先)七、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示:(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方式;(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八、附则(一)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三)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进行解释。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代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