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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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docx
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以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7 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5.8 开展社会动员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保险缴纳、培训等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自治区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5.10 发布信息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同时,实时关注震后的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6.2.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信息、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1)派遣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和武警内蒙古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7)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盟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12)其他重要事项。必要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2)根据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调集应急物资、装备。(3)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保障。(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7)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6.2.2盟市、旗县(市、区)应急处置(1)灾区盟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2)灾区旗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6.3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6.3.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内蒙古地震局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意见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自治8.4 群众安全保障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8.5 物资与资金保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盟市、旗县(市、区)应当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对启动自治区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地区给予支持。8.6 基础设施保障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8.7 指挥平台保障在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8.8 避难场所保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冬季极寒天气条件下的防寒保暖措施。8.9 交通后勤保障地震发生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8.10 宣传保障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围绕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及时进行报道各级党委和政府救灾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自治区党委网信办会同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相关盟市同步做好线上舆情监测和线下问题处置,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