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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中层及员工履职追责问责处理办法.docx

    • 资源ID:1840530       资源大小:11.13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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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中层及员工履职追责问责处理办法.docx

    国企中层及员工履职追责问责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控管理,规范员工履职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正职及以下员工(以下统称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员工依法依规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员工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XX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第12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或XX集团关于建立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六种条件的,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第五条履职追责问责处理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治结合的原则;(二)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三)坚持与员工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追责问责种类及适用第六条履职追责问责处理方式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政纪处分。根据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一)经济处罚,包括赔偿损失、扣减绩效、薪酬追索、罚款等;(二)组织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停职检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资格、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三)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七条被追责问责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同时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由党组织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先予以相应的党纪处分。第八条集团内实行年薪制薪酬的员工因违规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或部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由相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扣减薪酬:(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被提醒谈话、警示谈话2次及以上的,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的,按2%的比例扣减当年度税前绩效年薪;(二)被采取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调整类措施的,按5%的比例扣减当年度税前绩效年薪;(三)被采取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按20%的比例扣减当年度税前绩效年薪。第九条集团内实行非年薪制薪酬的员工因违规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或部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由相关单位负责按下列规定扣减薪酬:(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被提醒谈话、警示谈话2次及以上的,或者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措施的,扣减当年度1/4个月绩效;(二)被采取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调整类措施的,扣减当年度一个月绩效;(三)被采取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扣减当年度二个月绩效。第十条集团内实行年薪制薪酬的员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关单位负责按下列规定扣减或追索、扣回薪酬:(一)受政纪警告处分的,按3%的比例扣减当年度税前绩效年薪;(二)受记过处分的,或者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按7%的比例扣减当年度税前绩效年薪;(三)受记大过处分的,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按10%的比例扣减当年度税前绩效年薪;(四)受降级、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按25%的比例扣减当年度税前绩效年薪;(五)受到开除党籍或公职处分的,除按规定发放当年度原岗位的基本年薪或生活费外,当年度原岗位绩效年薪和所在任期的任期激励收入全部扣减,并止付所有未支付薪酬。第十一条集团内实行非年薪制薪酬的员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扣减绩效工资:(一)受政纪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度半个月绩效;(二)受记过处分的,或者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度一个月绩效;(三)受记大过处分的,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度一个半月绩效;(四)受降级、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扣减当年度三个月绩效;(五)受到开除党籍或公职处分的,扣减当年度四个月绩效。第十二条同一行为同时或先后被采取两种不同处理措施的,按扣减绩效最多的一种处理措施扣减或补差扣减绩效。第十三条因失职失责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后,会同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除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单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责任人的赔偿标准为所造成损失的5-20%,相关部门核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相应单位行政办公会批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相关部门核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相应单位行政办公会批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赔偿金额应不低于所造成损失的3%o执行该比例后,个人赔偿金额应不低于前款最高额度,但不高于责任人个人当年度税前绩效或绩效年薪。直接经济损失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共同造成的,按前款比例核定赔偿总额后,在赔偿总额内根据各自应负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摊。第十四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留用察看的考察期为十二个月。员工受处分前因违规违纪所获得的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十五条员工受到降级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职务薪酬。无职级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或以上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员工受到撤职处分,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或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给予降级处分。第十六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用察看期间又发生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第十七条员工受到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第十九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称聘任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待遇。第二十条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用人单位应当先征求工会意见,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依法依规追回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受到开除处分处理的员工,五年内不得重新在集团所辖范围内工作。第二十一条违规违纪有二人及以上共同责任人受到处分,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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