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版)+【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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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版)+【解读】.docx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6号)中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2. 3专家咨询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2.1 灾情信息报告2.2 灾情信息发布5省级应急响应5. 1一级响应6. 2二级响应7. 3三级响应8. 4四级响应9. 5启动条件调整10. 响应联动11. 7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12. 1过渡期生活救助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 3冬春救助7保障措施7. 1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13. 7科技保障7.8宣传和培训8附则14. 1术语解释14.2 任与奖惩14.3 案管理14.4 照情形14.5 案实施时间1总则1. 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省级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委)承担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应急响应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2)研究审议全省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3)协调解决全省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5)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6)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在省防减救灾委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省委网信办: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管,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做好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教育部门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和药品储备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与省应急管理厅做好救助政策衔接;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将省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绿色通道,抢修损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省水利厅: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地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承担省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统计、发布、共享灾情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省外办:负责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协助做好灾害救助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修恢复基础设施,组织监管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灾害救助。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地区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播报,灾害救助公益宣传和动员;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林草局:负责及时通报森林火灾和林草生物灾害信息;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红十字会:负责筹措救灾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通信,及时恢复灾区通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测绘地信局:负责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哈尔滨海关:负责国际救援人员、救援物资的通关保障。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黑龙江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粮储局:负责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民航黑龙江监管局:负责优先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航空运输等工作。黑龙江海事局: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的船舶调配等工作。省地震局:负责开展震情会商,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发布信息等工作。省疾控局:负责开展灾后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监测、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工作。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优先铁路运输等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协调现役部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武警黑龙江省总队:负责组织调配武警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省森林消防总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省防减救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办)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日常工作,在省防减救灾委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等工作。2.3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委员由应急救援、勘测设计、地质灾害、土木工程、水利水电、电力调度与运维检修、地震工程、气象、遥感、测绘、环境科学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2.4 救助准备气象、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及时向省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地)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有关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