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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836706       资源大小:16.18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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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盖章)建设单位:使用说明1 .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2 .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3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向物业买受人说明。4 .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业主对本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给予新的物业人。(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物业项目名称:O(二)坐落位置:贵州省市(州)县(市、区)路(街)号。(三)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平方米,坐落:o(面积和坐落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上一致)(五)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O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人制定的公共管理制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装饰装修、环境保护、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第六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人。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停车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物业交付给业主前,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给业主后,物业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共同遵守下列规定:(一)可以在专有部分安装防盗网,但不应突出墙面,保持小区外观统一;(二)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如设计预留位置不适合空调外机尺寸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沟通解决,在其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处理;(三)严禁在室内地面铺设超负荷建筑材料;(四)严禁在室内存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性物品;(五)一楼业主需做外墙根底部散水带的,宽度不得超过60公分;(六)不得在健身设施、器械上晾啾衣物或物品;(七)不得违反规定在物业共用部位、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八)不得在室内制造超标准噪音,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影响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九)不得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用硬物敲打呼梯板;(十)禁止经营户(底商)擅自占用、改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花园、通道;(十一)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气体;(十二)不得实施其他侵害业主及物业服务人权益的行发现有违反以上行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反安全、社会治安、环保、消防、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人执行属地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五)将原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的非居住空间单独用于出租居住;(六)擅自安装用水、用电、用气计量装置;(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如发现违反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三)将卫生间、厨房等生活污水接入雨水处理管道;(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六)未经供水、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供水、供气、供暖管道或者设施;(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停车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但不得采取堵塞交通等违法方式进行权益维护。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或者室内;(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入室内充电;(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四)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业主、物业使用人因维修养护专有部分需要,临时占用共有部分或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征得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人为原因造成共有部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第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共有部分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接到物业服务人通知后,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危及物业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情况以及相应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人。第十八条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任何人不得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侵占公共物业区域的,业主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维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应当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受损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提供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及紧急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第二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第二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一式三份,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各留存1份。第二十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附件承诺书本人(单位)为(物业名称及专有部分座落)的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建设单位名称)制定的(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全部内容,同意遵守本规约所有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责任。特签署本承诺书。承诺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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