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共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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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共7篇).docx
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共7篇)目录篇一'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2篇二'2024年中小学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21篇三'2024推进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表态发言33篇四'推进中小学校建立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38篇五'2024在推进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会上的表态发言46篇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54篇七'2024推进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表态发言57篇一、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实施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执行和实施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和任务的完成。第四条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10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11.组织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和督促检查工作,抓好各学校市、县(市)区管干部队伍建设。12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职数的核定工作。13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政策措施,配合组织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好人员配备等事宜。14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预算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专项经费。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学校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6 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17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学校立德树人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一般应当具有丰富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行政管理经历。具有教育科研能力和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具备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校长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第十九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第二十条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第二十一条任用中小学校校长,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校长,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校长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校长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凡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当征求其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4 .会前要做好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党组织书记与委员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会前对重要事项的讨论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织会议决策。5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6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一般由党组织委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就议题作汇报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参加会议人员根据汇报说明,结合各自分工充分发表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可进行表决。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人讨论表决。党组织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7 .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一般由学校行政班子成员或相关负责人就议题作汇报说明;出席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可做出决定。未到会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实行一事一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8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在校长向党组织书记汇报的前提下,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9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在形成会议记录的同时,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工作文件等,交校长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行政班子成员通报。第三十五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督促检查。第三十六条会议决定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第三十七条个别事项在实施过程中,需对会议原定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及时由相关班子成员提出工作建议,并按照程序提请党组织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党(工)委要加强对本区域中小学党建工作的领导,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完善党组织书记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待遇保证和考核激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八)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第四章校长的职责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建成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工会、学代会、工代会、团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项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南京医科大学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五章决策机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第六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第七条党委全委会及其议事规则(一)作为学校的领导主体,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的工作,讨论事项如下。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凡研究重要问题和重点工作,首先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特别是最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再讨论其他事情。2 .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3 .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4 .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5 .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6 .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